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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2编辑人:admin

(2021年1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本基金会治理机制,根据民法典、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监事会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监事会在制度上对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负责,以保护基金会、理事、工作人员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三条  本基金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变更:

(一) 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 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包括: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遇有临时或紧急事务,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过通信、电话、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二)有三分之一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的,必须召开。如监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监事可推选召集人。

(三)召开监事会会议,监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监事会职责与权利:

(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外,监事会应当重点监督本基金会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尽责情况、财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二)监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向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或其他人员以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建议、进行提示、约谈、质询并要求答复。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高级管理层会议,并有权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在履职过程中,可以采用检查、列席会议、访谈、审阅报告、调研、离任审计和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协助等多种方式。

(六)监事会履行监事职责必要的经费,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文印费、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聘请法律顾问服务费等。监事会行使职权的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第七条  监事会应当每年向理事会会议或理事会至少报告一次工作。

理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对监事会决议、意见和建议采取拒绝、拖延等行为的,监事会有权报告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长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职责;

(三)签署监事会报告等文件;

(四)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监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条  罢免监事的条件:

监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监事会会议,或每年未能亲自出席至少三分之二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职,监事会应当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监事有下列严重失职情形时,监事会应当按照程序予以罢免:

(一)故意泄露本基金会相关秘密,损害本基金会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受不正当利益或利用监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在监督中应当发现问题而未能发现或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导致本基金会重大损失的;

(四)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