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支持

扫一扫关注

微信公众号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2编辑人:admin

(2021年1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依法依规开展工作,防范工作风险,根据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包括:

(一)本基金会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二)本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三)本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本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五)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设立、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等;

(六)重要人事任免,包括召开理事会换届会议,调整本基金会主要负责人,内设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重要岗位的轮岗交流,其他需要决策的重要人事事项等;

(七)重大项目安排,包括开展重大募捐活动,特别是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需经审批的全国性募捐活动。策划、执行重大公益项目,包括举办较大规模公益活动;召开大型研讨会、论坛;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境)、与国(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等活动;接受或支出大额捐赠款项等。重大投资、建设,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

(八)年度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等;

(九)其他规定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条  根据重大事项具体情况,应当分别向基金会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报告。

(一)向理事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2.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

3.本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4.报告重大业务活动,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5.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6.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7.设立、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

8.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9.年度工作报告及工作思路;

10.其他重大事项。

(二)向业务主管部门中国法学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以及上级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的意见和措施;

2.本基金会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以及规章制度建设工作;

3.本基金会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本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5.本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思路;

6.章程的修改;

7.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名誉职务以及聘任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8.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9.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10.重大公益项目的立项、执行情况;

11.本基金会部门设置;

12.其他重大事项。

(三)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1.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

2.章程的修改;

3.本基金会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等变更;

4.理事、监事变更;

5.设立、撤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6.重大募捐活动;

7.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逐级报告。一般情况下,重大事件发生后,接报人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概况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秘书长,秘书长根据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并及时报告理事长及上级主管部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接报人可直接向秘书长或理事长报告。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凡对重大事项知而不报或瞒报、谎报、漏报、错报,以及没有按照以上规定要求报告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本基金会召开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境)、与国(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应同时按照相关外事管理规定请示报告。

第七条  本基金会组织大型公益演出、公益慈善拍卖等活动,应按照文化部、公安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八条  本基金会综合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事项备案、报告等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