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4-28编辑人:admin
(2021年1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28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体要求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基金会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人事管理,保障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工作人员队伍,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劳动法、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人事管理,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积极进取,团结向上,友爱互助,共同努力推动本基金会事业发展。
第四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以本基金会名义参加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考察、谈判、签约、招投标、竞拍、提供担保、证明、接受媒体采访、发表消息等,擅自以个人名义参加所列活动的,应由本人承担一切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章 聘用与解聘
第五条 本基金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依法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初次聘用的工作人员,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拟继续聘用的,应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六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基金会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基金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基金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章 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第八条 本基金会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分配激励原则,充分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进一步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把工资与岗位责任、工作绩效密切结合起来,建立向重要领域、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人员倾斜的分配机制。
第九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构成。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5日(如遇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可提前或延后),由综合办公室制表,秘书长签字并报理事长同意后,由财务人员具体办理。
第十条 本基金会为工作人员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一)工作餐,在法学会餐厅用餐,费用由本基金会承担;
(二)防暑降温费、住房采暖补贴、住房补贴、住房物业服务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参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由本基金会按月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可以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劳动合同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安排列支培训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修改有关工资、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等直接涉及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条款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