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支持

扫一扫关注

微信公众号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2编辑人:admin

(2021年1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财务行为,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国法学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对理事会负责,接受监事会的监督。理事会负责审定本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一)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防范控制财务风险;

(二)依法募集使用资金,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三)贯彻勤俭节约方针,合理控制成本费用;

(四)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实施财务控制监督;

(五)加强财务信息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是本基金会进行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会计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套,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电算化等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执行。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建档要求、领用借出、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基金会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及重大项目的专项审计。

第九条 本基金会设置独立会计机构,配备持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财务预算

第十条  本基金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勤俭节约办事的原则,制定年度财务预算,包括项目的收入、管理费用等。

第十一条  年度财务预算草案由综合办公室会同各业务部门共同制定,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会审定。

第十二条  按照理事会审定的年度预算,执行项目支出和费用支出,对无预算、超预算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除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外,对已经审批的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在年末,综合办公室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根据收入性质,区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应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编列不超过10%的项目管理费用(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会接受的转赠给其它组织或单位的捐款,应根据捐赠额度的大小,按5%-10%的提取比例计入本基金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本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制度,规范资金收支行为。

(二)资金支付申请与批准支付、收付与记账、采购与付款等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

(三)加强现金管理,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四)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进行银行存款管理,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编制余额调节表。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1000元以上、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极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由综合办公室统一进行采购、登记和管理,财务部门统一建账、核算,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财务部门与综合办公室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三)财务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加强对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的管理,确属不能、不宜使用或闲置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的程序作相应处理,避免造成损失浪费。

第十八条  捐赠物资管理。本基金会接受的捐赠物资由财务部门负责验收,并登记入账,开具捐赠票据或证书。项目部门会同综合办公室负责捐赠物资的入库、调拨和使用。

第六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成本(费用)一般包括项目资助成本、项目服务成本、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

第二十条  成本(费用)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中的各项耗费,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一条  成本(费用)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本基金会发展和公益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并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成本估算由财务部门与相关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单位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于有捐赠指向的专项基金或其它公益项目,但未指定捐赠使用时间、使用区域和具体受益对象的捐赠,可以用于与这些公益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监督评估、宣传活动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二十四条  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账、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应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及时,应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检查预算编制、执行和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对各项收入、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捐赠方监督。并通过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有权向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反映情况,必要时可提请审计部门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任用财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基金会理事、监事、相关负责人等利益关联方的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或从事与货币资金相关的会计岗位工作。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八章  财务信息工作

第二十九条  财务信息工作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信息披露等内容。

第三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构成。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接受审计检查。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一条  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本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每年在本基金会官方网站及民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部门负责编制,报综合办公室审核,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应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方可对外披露。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