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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5编辑人:admin

(2024年3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资金管控,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商业票据及其他货币资金等。

第二章 资金管理内容与职责

第三条 资金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二)编制年度资金收支计划及经费预算;

(三)筹集、保管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四)按规定流程办理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五)分析报告资金管理情况;

(六)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追究管理责任。

第四条 财务部门是资金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他部、室、中心一律不准办理资金的收支业务,不准截留、挪用本基金会的收入,严禁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 财务部门建立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不定期进行岗位轮换,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建立资金收支定期报告制度。每月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资金收支情况;在专项活动中,根据情况每天或每周向相关主管部、室、中心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第七条 建立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资金监督检查,对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薄弱环节以及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八条 建立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贪污、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批及程序

第九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一)项目成本支出由项目主管或承办人提出申请,相关部、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其他费用)支出由部、室、中心或个人申请,相关部、室、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按以上程序审批后的资金使用预算,如超出预算、超标准、超过使用范围或特殊支出,按以上程序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第十条 审批人不得超越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财务部门对资金支付审批手续的完备性负责,对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支付款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一条 资金支付程序:

(一)支付申请。要求如下:

1、项目主管或承办人填写内部请示单、专项基金请示单或项目拨款单、支出单(包括资金批复单、协议、合同)等,注明款项的项目类别、用途、金额、支付方式(包括收款人、账号、收款银行、支付期数、现金、银行转账、支票)等内容。

2、提供有具体款、项级科目的项目预算表,如有合作方的预算表,需有对方盖章,预算中机动费用不能超过总费用的1%。

3、采购商品或服务需有明细、报价、招标情况说明,项目紧急采购实行集体决策制;20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原则上实行三方比价、竞争性谈判;200万元(含)、不满300万元(不含)采购原则上实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300万元(含)以上采购原则上须公开招标。

4、人员费用需提供参与人员名单,参与项目志愿者必须在本基金会综合办公室报备,领取劳务费用需提供身份证号码,并在领取单据上签字。

5、提供有效协议、相关证明、会议、培训、出国通知及相关流程、项目要求提供的各项资助单、接收单、报告、合同、通知、捐赠意向书等,均需原件。

6、决算报表需有与预算报表的对比说明,提供资金支付的原始单据,如为合作单位执行项目需提供原始单据复印件,由项目主管签字并加盖公章(或项目专用章)。

7、需工作借款或支票支付的填写借款单或支票请领单,审批程序执行第九条第一项。

8、根据资金使用情况所需的其它文件。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签字。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会计复核。出纳和会计人员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对于复核有误的资金支付,会计人员应退回申请人重新审批。

(四)办理支付。出纳和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向收款单位发出付款通知,及时登记现金或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现金管理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遵守现金开支范围:

(一)支付给职工个人的补贴、福利费、差旅费等款项;

(二)支付给不能转账的集体单位或其他个人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三)在转账结算起点(3000元人民币)以下的其它零星支付款项;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

超出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结算。

第十三条 现金收付及保管只能由出纳人员办理,其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办理现金业务。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库存现金须存放保险柜。不得超限额保存库存现金,超限额部分应于当日存入银行。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定期进行现金日记账核查,确保账实相符。严禁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严禁将公款以私人名义存入银行,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的设立、注销、变更需由法定代表人审批。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个人和外单位存入或支取现金。本基金会应加强外币账户的管理,根据汇率变动情况及时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七条 出纳开具支票时,必须连号登记,并由经办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不准签发空白、空头、远期等不合规支票。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银行账户,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账相符。

第五章 票据和印章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与资金相关票据的管理。会计人员负责管理与领用空白捐赠收据及其它票据,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财务部门按照捐赠方合理意愿开具捐赠专用票据,并据实、完整填写各类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加强与资金相关印章的管理。预留银行印鉴章要分开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主管保管,法人章由出纳人员保管。收据专用章由会计人员保管。空白票据严禁加盖任何印章,票据必须填写完整核对无误后即可加盖相关印章。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