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3编辑人:qing
(2021年3月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理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章程以及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有关管理要求,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以上(含本数)理事提议的,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理事长履行职务;副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1/3以上理事在理事中推选召集人,并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出席的,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一名受托人在一次理事会会议上只能接受一名理事的委托,并且委托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全体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四条 理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事项;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出席理事会会议的,视同辞职,理事会做出决议通知本人并在本基金会网站发布公告。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有权就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理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通讯方式或网上参会方式召开与表决,并由参会理事签字。
第八条 审议事项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提请与会理事对审议事项逐一分别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重要事项应采取投票表决方式。
理事对审议事项可以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选项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理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理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四)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五)审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
第十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