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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03编辑人:qing

(2021年3月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确保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依法、规范、及时地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做好捐赠票据管理工作,促进本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财物并用于公益事业的,应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第三条  本基金会开具的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之一。捐赠票据是捐赠方对本基金会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第四条  本基金会收到捐赠款项或物资并依法确认收入后,应及时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条  现金捐赠

(一)捐赠方确定且签署了捐赠协议的,捐赠款项到账后应在协议约定期限内开具捐赠票据并交捐赠方;

(二)捐赠方确定但尚未签署捐赠协议的,捐赠款项到账后应尽快签署捐赠协议,协议签署后应及时开具捐赠票据并交捐赠方;

(三)捐赠方匿名的,捐赠款项到账后应及时开具捐赠票据留存备查。

第六条  物资捐赠

(一)物资入库本基金会的,由所属项目负责部门登记造册并计算捐赠价值。应提供捐赠协议或捐赠意向函、相应票据,手续齐全后方可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据,购买商品以交易价为依据,难以定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二)接受二手物资捐赠时,由所属项目负责部门登记造册备查,由本基金会为捐赠方开具捐赠证书。开具捐赠票据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

(三)接受文物文化资产(如字画、古董、工艺品等)捐赠时,由所属项目负责部门向捐赠方提供接收证明,登记造册备查;由本基金会为捐赠方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可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四)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等捐赠,应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确认入账价值。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值的,由所属项目负责部门登记造册备查,由基金会为捐赠方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可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第七条  捐赠票据须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捐赠票据填写应做到内容清楚、完整、真实,印章齐全。纸质票据开具后发现填写错误等原因需作废的,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电子票据开具后发现填写错误等原因需作废的,应及时作“开具红票”处理。

第八条  本基金会应设置捐赠票据管理台账,负责捐赠票据的换领、使用登记与保管核销等工作。

第九条  捐赠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涂改,不得将捐赠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互相串用。

第十条  本基金会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捐赠票据。如遇特殊情况,需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物资时,应作作废处理;需退回所捐赠部分物资时,应作废后,再按照实际捐赠物资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