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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供应商选择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5编辑人:qing

(2024年3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供应商管理,确保本基金会采购的物资和服务性价比最优,同时保证项目高效、规范运作,根据慈善法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本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日常办公和项目执行所涉及的物资和服务类采购的供应商选择。

第三条  供应商选择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

(二)综合性价比最优;

(三)不得损害本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供应商选择

第四条 供应商应为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

第五条 采购及供应商选择标准

第五条 采购及供应商选择标准

(一)单项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合同预算金额不满200万元(不含)的,可以采取三方比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供应商,并报理事长办公会决定。同等条件下,可对与本基金会或项目参与方曾有合作关系且合作效果良好的供应商予以优先考虑。

(二)单项物资、设备、服务采购合同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不满300万元(不含)的,原则上实行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30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原则上须公开招标。

(三)以上各类采购所有金额均为单项合同预算金额,不得采用分解合同等形式规避比价、招标方式。

第六条 符合以下情形,可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其中单项金额不满200万元(不含)的由经办部门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单项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须报理事会审批:

1.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单一来源服务采购;

2.由于突发性、灾难性事件,急需得到特定物资、服务,采用其他方式难以实现的;

3.其他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因供应商拥有知识产权、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等特殊情况。

第七条 采用三方比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至少获得三家报价;

(二)评估各方的资质、方案和报价,选择性价比最优的供应商;

(三)供应商选择结果由经办部门提出建议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展相关招标投标工作,并将招标投标结果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根据章程和规定须报理事会的由理事会审批。

第九条 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根据具体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负责供应商的归口管理,包括供应商电子及纸质档案管理、供应商服务效果记录、供应商年度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各经办部门负责收集供应商信息,监督管理供应商日常工作开展,并及时做好供应商服务结束后的评价工作。如需公开招标,经办部门还需负责招标相关的工作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