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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新兴产业发展及法治环境建设专项基金组织召开 “三次分配路径:慈善信托参与民营企业股改机制”研讨会

发布时间:2021-11-03编辑人:qing

近日,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新兴产业发展及法治环境建设专项基金在南京组织召开“三次分配路径:慈善信托参与民营企业股改机制”研讨会,邀请来自学术界、企业界、家族财富管理等领域的多位专家共同研讨,建言献策。专家们就推动共同富裕的意义,慈善信托在其中可发挥的作用等话题进行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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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席教授高全喜谈到共同富裕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在正常的市场经济活动中,在生产交换运作中,是允许收入和财富存在一定的差别的。但是在这个差别下,要有一个社会救济的机制,来救济那些弱势人群。因此推进共同富裕,意义十分重大。

在成熟的现代社会,社会救济机制主要是通过慈善公益来弥补、补充,以救济那些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弱势群体。在推动共同富裕中,慈善信托机构、信托专项基金可发挥重要作用。

高全喜认为,慈善公益、慈善信托是一种符合现代社会特点的公益机制,也是促进共同富裕的有效方法。

中航信托家族信托事业部副总经理、慈善信托及家办业务负责人上官利青表示,在高收入人群的财富结构中,股权是其重要的财富组成部分,股权捐赠也将成为高收入人群参与慈善、回报社会的一种重要方式。股权捐赠,让社会共同享有企业发展的成果和企业家的智慧,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组成方式。

此外,股权捐赠,不仅对慈善事业有帮助,对企业治理、家族精神传承也非常有益,其兼顾了家族利益和社会利益,能实现多方共赢。

泰和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马群表示,股权、信托基金、慈善,这些都涉及不同的管理部门,需要不同的法律去调整。目前的《信托法》《慈善法》等法律是否能支撑人们用信托方式来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这些都需要在立法层面来考量。因此,在慈善信托方面,建立配套的政策和规则是一个重要课题。

德裕世家家族办公室执行总经理魏晓翔认为,家族财富不单是物质财富,还有社会财富以及更重要的精神财富,财富传承的好坏决定家族兴衰。

上官利青介绍,股权捐赠在不同的操作路径中涉及一些技术上的考量。若以捐赠的方式,个人或企业将股权捐赠给基金会,在捐赠阶段不产生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在基金会持有股权阶段,会面临强制性慈善支出要求,在股权变现过程中会面临所得税问题。

若采取设立慈善信托的方式,由于目前信托的非交易过户制度尚未出台,在实操中须先以现金交付设立慈善信托后以交易的方式过户股权。在交付阶段可能面临一定的税负成本(可结合基金会进行一定的筹划)。在持有期间,没有强制性慈善支出的要求,在变现阶段,在当前税制下不会涉及所得税问题。慈善信托和基金会相互配合,或许可以为企业家设计出一条较好的公益道路。

高全喜教授指出,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也不是养懒人。在推动共同富裕过程中,要强调法治。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使得共同富裕有落到实处的制度保障。因此,要有维持司法公正的秩序和制度保障,从而让公益和慈善真正成为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方式。



来源: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