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07编辑人:qing
2023年5月20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与法治研究支撑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论坛特点鲜明,坚持数字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突出高端、前沿、权威,突出经济、科技与法治融合,着重政策阐释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展望。
论坛邀请来自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经济界、法学界、科技界及产业界等16位嘉宾作主旨演讲及主题发言,从理论研究、产业发展及政府监管等不同角度深入交流研讨,助力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和产业发展,共同建设公平规范的法治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经发言嘉宾同意,论坛主办方将陆续刊发嘉宾发言,供大家学习交流。
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建设协同推进※
彭 森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数字经济发展。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开启了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新征程。其中,也明确要求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数字经济总体规模和发展质量跃居世界前列。在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开幕式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发布了《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报告显示,2022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达50.2万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同比名义增长10.3%,占GDP比重提升至41.5%,成为稳增长促转型的重要引擎。
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法治建设,产生了良好的协同效应。一方面,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新技术、新产品、新应用、新模式、新组织和新业态,当然也为法治建设提供了许多新理念、新技术、新方式;另一方面,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开放与安全、效率与公平、技术与规则以及理论融合等问题,对保障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法治建设理论创新与实践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良性运行,必须正确处理好一些重大关系,促进两者耦合创新,协同发力。
一是要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数字经济是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经济形态,在人机交互方式持续推动下,数据的规模效应与集群力量更加得到大幅显现。在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数据跨境流动也成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必须面对的新问题。为此,必须处理好数据开放与安全的关系,坚持数据开发利用与数据安全保护并重的原则,有效防范数字技术重塑、人工智能驱动影响、产业变革过程中存在的风险与挑战。必须在首先确保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得到充分保护的基础上,实现数据合法合规开放流动。要完善数字经济发展中风险预警与防控的法治保障机制,筑牢数字经济发展的安全防线。
二是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数字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促进了社会生产和社会治理等环节的降本增效,带动了全社会效率的提升,为促进共同富裕打下了坚实基础。同时,数字技术具有跨时空的优势,数字平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由于地理、物理等因素造成的社会差距。但也要看到,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数字鸿沟将在相当大程度影响社会公平的实现。有专家预测,如不加以有效调节,在人工智能时代,社会分配格局将呈现“一九格局”,即10%的人占有90%的社会财富。法治是守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发展数字经济必须以法治建设为保障,既要立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之法,更要立保障社会公平之法。
三是要处理好技术与规则的关系。任何一种经济形态,都要在相应规则框架内运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必须基于系统规则和标准体系。有效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数字经济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建立健全数字经济技术标准体系,归根结底是信息技术标准化在法治建设领域的生动体现。当前,我国已形成了众多有关数字经济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大致形成了原理性标准、过程性标准、服务性标准和产业性标准等若干类型的技术标准体系。这些类型的技术标准体系,主要涉及互联网、人工智能、算法、信息技术以及各行各业中有关数字化的技术标准。深入研讨数字经济技术标准,进一步正确处理数字技术与法治规则的关系,是当前处理好数字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是要处理好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的关系。数字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传统经济学和法学理论的创新。要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基础上,将数字经济的新假设、新特征、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研究方法进行整合,加强对数字技术和数据要素对经济发展影响机理的研究,加强对数字技术影响经济的基本假设、产权理论、消费者理论、厂商理论、市场理论、均衡理论、统计核算理论等方面的深入研究。同样,要加强对建立数字化社会治理体系,数据确权、数据定价、数据交易、数据安全等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在本体论、发生论、价值论、规范论、运行论等方面对传统法治理论进行守正创新。要弘扬传承中华法系的优秀思想和理念,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数字经济发展大潮中焕发出新的生命力。
处理好上述四个关系,归根结底是要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改革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要不断破除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旧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建立和完善新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因此,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意味着在经济发展的理念、思维、方法、举措等方面进行整体性、体系性创新,需要不断地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为之开辟道路、提供保障。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法治建设协同推进,一是要坚持立法先行,对数字经济发展领域一些有成熟经验、看得准的领域,要先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再展开和推进相关工作;二是要坚持立法授权,对一些需要探索的数字经济法治领域,要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为局部地区或者领域先行推进改革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三是要坚持跟进立法,对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成熟的数字经济规则,要及时总结经验,加快完善数字经济法律制度,缩短数字经济发展实践需要与数字经济法治建设制度规则之间的“时间差”;四是要坚持前瞻立法,在确定数字经济制度和规则的同时,保持必要的灵活性,为实践探索留有一定的空间,特别是对那些需要作出必要规范而情况又较为复杂、认识又不尽相同的问题,通过实践和时间探索答案;五是要坚持分层立法,在坚持数字经济国家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相关专业部门和各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数字经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司法解释等多种方式,保持数字经济法律体系的弹性;六是要做好立法解释,在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及时作出立法解释。
正确处理好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关系,是时代赋予我们的重大命题。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局联合举办首届“数字经济法治和法治建设论坛”,聚合数字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两个领域的实务界和理论界专家,进行集中研讨,是一项非常好的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