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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革:用数据的力量寻求公正

发布时间:2023-06-14编辑人:qing

编者按

2023年5月20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与法治研究支撑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论坛特点鲜明,坚持数字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突出高端、前沿、权威,突出经济、科技与法治融合,着重政策阐释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展望。

论坛邀请来自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经济界、法学界、科技界及产业界等16位嘉宾作主旨演讲及主题发言,从理论研究、产业发展及政府监管等不同角度深入交流研讨,助力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和产业发展,共同建设公平规范的法治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经发言嘉宾同意,论坛主办方将陆续刊发嘉宾发言,供大家学习交流。

用数据的力量寻求公正



吴革


中闻律师事务所主任

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第十四届北京市政协委员

我发言的题目是《用数据的力量寻求公正》。其实关于数据经济与法治的话题,每个人都有很多话要讲。数据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每个人都会深受影响,但是我的发言想回到前数据时代,让我们更容易看清关于数据的一些道理。亚当•斯密在工业革命刚刚开始写国富论的时候,他提出“看不见手”的概念,其实就是强调数据的。

那么著名的历史学家黄仁宇在写明朝的税收制度的时候,他提出了一个数目字的管理,数目字的管理背后的逻辑是数字理性或者是技术理性,实际上是这么样的一个概念。

由于技术理性相对应的是模糊管理,它的背后是基于对皇帝和上级的忠诚与否,它是这样的一种逻辑关系。

大国的有效治理,要以数据为特征的技术理性来支撑,所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是以数据为特征的,技术理性在其中是重要的内容之一。在经济工作当中,数据理性是非常明显的,可以讲在我们经济工作做得好的时候,我们重视技术理性的时期,经济工作做得糟的时期,不重视技术理性的时期,比如说文化“大跃进”、“文化大革命”、“农业学大寨”这样的一些例证。

数目字的管理对做好经济工作意义重大,大家很容易理解。它对法治建设有什么重要意义呢?我们先说一下什么是法治。我个人认为如果以最简洁定义法治,它就是四个字,在两个层面,一个是“立法”,第二个是“司法”。立好的法被严格遵守和执行,这就是法治。总书记在十八大以来被法律人援引最多的一句话,就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什么这句话是被援引最多的一句话,它透露了什么样的信号?我们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制定了宪法统领下的七大部门,三个层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一个非常完备的体系,人民群众要在每一个个案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才能够到来,但是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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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才能出现一个正确的判决,一个正确判决产生的条件是什么?

首先是有法官的职权,其次是法官的技术,最重要的是法官的良知。如果说一个裁判者他有良知,可以寻求公正的判决;如果他有私心,将寻求利益,这时不可能出现一个公正的判决。其实保证一个公正判决,它需要一个系统性的支持,不是一个方面两个方面的。一个系统性的支持,比如说制度环境、舆论、物质条件、责任追究等等。但是,我这里要讲的就是用数据的力量来帮助法官,帮助当事人来寻求公正,这个数据是什么?就是案例的数据,案例的数据,我昨天专门上了一下中国裁判文书网,截至昨天,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数量是1.4亿,每天还在以几千上万的速度在增加,也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我们最高院的创办的裁判文书公开的网站。

如果说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立法,它不能保证它自身对公正的执行,我们就需要很多的案例来保证裁判之间是相互衔接的,我们要有足够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文本的每一个规则每一个节点,每一个系统当中都要有这样的指导性案例,能够作为地标性的建筑来标志出法治的方向,让裁判者给出一个正确的公正的裁判,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公正。这需要什么样的一个数据量,我的总结是三个方面,就是数量、质量和力量。

第一个是数量,我们需要有足够数量的指导性案例,在法律文本的每一个规则,每一个节点,每一个体系当中,都有足够数量的影响性诉讼案件作为地标性建筑,标识着法治的方向。足够数量的影响性诉讼,就像足够数量的水滴,才会出现水波荡漾,足够数量的星星,才会形成繁星闪耀的星系。

第二个是质量。裁判要说理,讲道理、逻辑,要有规则,如果裁判没有说理就直接这么讲,判多少年,驳回律师的所有的辩解,其实这样的裁判不能服人。它是一个强权的表现,它而不是一个说理的表现。

第三个是力量。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实践活动,不能停留在文本上,必须在司法个案中进行验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案例促进法治,是在后法律移植时代中国法治现代化运动的突出特征,是中国法治现代化运动不可或缺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个判决书它表现出了天理国法人情,它展现出来的温度,司法的温度和力量。所以这才是我们需要的裁判文书,它需要足够数量,高质量和绵绵不绝的力量。

但是我们注意到数据,大家今天讲了很多数据,有被污染的可能性。数据应该都是真实的。数据被污染了之后,它是非常糟糕的,所有的一切,我们今天谈的数字经济、数字法治都没有前提和基础。

现在我们注意到数字有被污染的可能性,因为数据造假,数据的某种人为的保密性,因为数据本身的质量的问题,数据没有价值,产生的都是数据垃圾,产生的是数据污染,怎么样保证我们所谓的数据的力量去寻求公正的呢?

数据是不能被污染的,前面的讲者有谈到过,我这里再重复一下,我认为是数据的性质有三个,第一个数据的公开性,第二个数据的有效性,第三个数据的科学性。

公开性:数据一定是能够公开的,就像裁判文书,我们公开的数据目前也在受到很大的影响,受到各个部门、被公开人的阻挠,不让这些裁量文书的数据公开。

有效性:数据应该是完整的、真实的、可机读的,有研究价值的。

科学性:数据的挖掘和数据的研究是尊重规律用科学的方式方法进行的。

张文显教授近日在案例法学会学术年会上指出,“解放思想,面向未来积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判例制度”如果到那时,中国法治体系不仅有制定法系统,还有判例法系统的支撑,而判例法的数量、质量和力量,以及判例数据本身的公开性、有效性和科学性,无疑将会为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一个工具理性的保障。


吴革2023年5月20日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