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4编辑人:qing
2023年5月20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学部科技与法治研究支撑中心共同主办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
论坛特点鲜明,坚持数字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突出高端、前沿、权威,突出经济、科技与法治融合,着重政策阐释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展望。
论坛邀请来自立法机关、政府部门、经济界、法学界、科技界及产业界等16位嘉宾作主旨演讲及主题发言,从理论研究、产业发展及政府监管等不同角度深入交流研讨,助力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促进数据高效流通利用和产业发展,共同建设公平规范的法治化数字经济发展环境。
经发言嘉宾同意,论坛主办方将陆续刊发嘉宾发言,供大家学习交流。
数字资源服务平台版权保护面临的困境及其思考※
梁冰
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近年来,随着数据要素对国家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各类数字资源服务平台作为数字出版产业的基础支撑,已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进而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产业长远健康发展也亟须顶层设计和统筹解决。
一、中国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的发展背景
多年来,知识产权的授权模式问题是中国各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面临的共性问题,由于不同的发展历程和管理要求,国内外期刊资源服务平台的作者版权授权模式不同,国内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数字期刊服务生态环境,因此也面临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问题,需要参考国际通用知识产权管理的背景下,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开展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走出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道路。
(一)国外出版社规模大、自身办刊比较集中且具有较强的数字建设能力,出版社本身就成为了期刊文献数据库建设主体,其传统出版和数字出版为同一主体,由于期刊投审稿直接与作者交互,在发表论文同时与每篇文章作者签署版权转让协议书,将权利或部分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转让给期刊社,所以期刊社及数字服务平台两者授权合二为一,形成与作者的直接授权关系。
(二)国内期刊由于在主管主办制下编辑出版单位较为分散、弱小,期刊社自身资金不足、信息技术和推广能力较差,难以形成数字出版服务的规模效应。另外,国内科研人员或读者也需要有汇聚型的资源服务平台,统一检索与资源发现。因此,当前出版社纷纷依托知网、万方和维普等第三方数字资源平台实现数字化传播,形成了与中国期刊管理政策和服务现状相适应的数字出版传播模式。而在此情况下,第三方平台并不接触作者,依托期刊社在传统出版过程中取得作者相关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继而由出版社向第三方平台转授作者的授权,形成间接授权关系,此种授权关系也是引发目前国内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身陷困境的主要原因。
二、目前中国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所面临困境
(一)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存量数据的知识产权风险一方面与上述所采用的间接授权模式有关,另一方面也是行业发展客观环境及相关法律演进过程的产物,其知识产权合规之路很难一蹴而就。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此规定明确了“网络转载的法定许可”,无须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改时,首次对“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概念界定:“即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虽然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有了明确概念,却没有明确信息网络传播权相关具体的认定标准。直至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意味着废弃了此前经由司法解释形成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制度”。而重新全部补充以往历史数字资源的授权许可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二)近十几年来,我国期刊数字资源平服务台通常与期刊社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明确约定由期刊社负责取得每位作者的复制权、汇编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等,期刊社基于其所取得的上述作者授权连同期刊社自身享有的汇编权及版式设计权一同授权给数字资源服务平台,同时数字资源服务平台向期刊社支付并由期刊社向作者转付相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期刊社由于版权意识薄弱、人手不足等原因并未如约与作者签署书面授权,往往是通过“版权声明”“约稿声明”等“单方声明”的方式默认取得作者授权,导致在“作者-期刊社-数字资源服务平台”这个间接授权模式中的权利链条断裂,形成了当前面临的版权授权风险。
(三)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对学术资源传播、使用和增值的贡献和价值未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一方面数字资源服务平台自从期刊社进行文献采集至最终为用户提供服务,历经数据清洗、加工、标注、索引、分类等等工序,期间付出了巨大的劳动和成本;另一方面对于学术作品而言大部分为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研究产出, “学术乃天下之公器”,学术研究因其对学科的发展或建设有重大贡献和推动作用,不论是从作者本人意愿或从国家发展需要角度,都希望学术作品能得到更为广泛的传播。科研成果的发表、同行评议、出版、传播、使用和评价等工作,是科学研究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科技创新完整链条中的一个必备环节,其内容也在这一过程当中实现价值增值,但目前上述学术传播各环节以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等相关方的付出与贡献没有得到合理的认定和平衡。行业授权模式所带来的授权瑕疵使各期刊数字资源平台多年来身陷讼累,高额的赔偿、利益的驱使诱使各类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层出不穷,使本就面临困境的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雪上加霜。
三、应对相关问题的思考
(一)在中国现有的版权环境下,期刊数字资源服务平台短期内仍然需要继续采用三方模式来解决海量资源知识产权授权问题。而在该三方模式中,期刊社作为最重要的一环,应当承担起关联纽带的关键作用,三方模式所产生问题的根源也在于期刊社与作者之间的授权瑕疵。因此,需要充分发挥出版机构的作用,以建立健康合理的三方或多方模式,解决“版权声明、稿约许可”隐患。当然,此举措一定程度上也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学协会等出台相应政策、参考范本并对期刊社等出版机构进行有效引导和监督。
(二)统筹解决历史资源的知识产权问题。整体来看,要针对平台内容特点构建多种形式和维度的知识产权解决之路。针对不同时间阶段、不同研究与出版背景以及作者与出版机构的不同诉求等多维度建设知识产权合规通道。
第一,对于2006年至今的存量资源,由于已经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要求传播权需要取得权利人许可,数字资源服务平台一方面应尽可能地完成作者授权的回溯补签工作;另一方面对于无法取得联系并进行补签授权的作者,平台可考虑采取集体著作权管理模式,为该文章作者在文章的每次收费使用时预留部分收入分成,增加相应的作者认领机制,供作者随时申领。与此同时,推进“版权声明”“约稿声明”等单方声明被出版行业内及司法系统的认可,一定程度上能解决该时期存量资源的知识产权授权问题。
第二,对于2006年以前的存量资源,因是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首次明确“书面授权才合法”之前,基本上均没有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范授权。由于时间过得较为久远,采用回溯一一补签书面授权的方式无法解决海量存量资源的授权问题。但这部分资源又是延续科技知识脉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议对于2006年以前的存量资源的使用,从一定程度上认可此前适用的“法定许可”,一揽子解决2006年以前的历史存量资源的授权问题;在司法层面,可就其性质及赔偿标准上区别于普通的侵权;在业务层面,知识资源服务平台可考虑采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集体授权方式来解决相关版权问题。
(三)在信息传播过程中,统筹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但是出于社会发展的考虑,应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并降低使用人的义务成本,需要对著作权作出一定的限制,这就需要在个人利益与社会效益之间进行平衡。在期刊数字资源服务生态中包含作者、读者、期刊社、第三方出版平台、图书馆等公益性服务平台、市场化的数字期刊服务平台等,希望营造一个公平、有益的生态运营环境,既有平衡机制,又有保护机制;既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又要确保作品快速有效的传播和利用;既要形成生态链中的有效制衡,又要尊重生态链中每个环节贡献和价值。
(四)正确对待公益化服务和市场化服务。目前国内有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建立的国家科技期刊开放平台、中国社会科学院建立的中国社会科学网及各类期刊门户网站等公益性网站,但公益服务并不能解决当面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公益服务对文献的使用亦是一种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也需要取得权利人的相关授权,公益的免费使用并不能改变无授权情况下对文献传播的侵权性质;另一方面,此类公益服务或许能解决部分文献内容开放等问题,但是无法满足用户的全部需求,用户对学术文献资源的丰富性、完整性、前沿性及高质量、高标准的个性化服务需求,仍然需要有序竞争的市场化服务来保障。
因此,在鼓励学术开放、公益服务的同时,也应正视知识资源服务平台所提供的市场化服务中的贡献和积极作用,鼓励知识资源服务平台利用自身技术和资金的优势,参与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数据治理、关键技术研发、工具平台开发,以及分析、评价、挖掘等信息增值产品的创新研发和专业化服务,建设中文学术信息资源与服务精品。同时,鼓励知识资源服务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公益性平台的建设工作,实现与用户需求的深度融合,进而推动公益化服务和市场化服务共同发展、深度融合学术内容保障和增值知识服务体系的建立,推动国家学术信息服务产业发展。
(五)组建行业自律性组织,鼓励良性竞争和行业协同发展,是解决数字资源平台建设的有效路径。相关部门应鼓励符合规定要求的学术信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资质,建立公正平等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中文学术信息服务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促进公平竞争。同时,鼓励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建立行业标准规范,杜绝不良企业违规侵权操作;行业自律组织代表行业发声,与监管机构、立法与执法部门、业务上下游之间做好对接;鼓励市场化服务合理定价,杜绝行业暴利。
在2023年2月17日第十二届中国数字出版博览会分论坛“数字版权经济论坛”上成立的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就是一个围绕版权保护和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行业自律性组织,该组织的成立代表着数字资源平台在行业协同发展之路上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
四、结语
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我国数字资源服务平台的业务模式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无序到有序、从投石问路到规范治理的过程。尽管各平台已经或正在采取多种措施化解矛盾、破解困境,但短期内或许仍然会有无法彻底解决知识产权的风险。任何事物的发展并非一蹴而就,知识产权的合规之路亦是如此,在强化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全面考虑到行业生态现状,加强顶层设计,统筹数字发展时代的版权保护的总体发展方向,制定一条符合中国特色的数字治理和版权发展的道路,让数字资源服务平台能够其守正创新、行稳致远,在创新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得以更长远的发展,共同致力于服务国家创新发展战略。
※梁冰2023年5月20日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上的发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