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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定向捐赠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30编辑人:qing

(2023年11月29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定向捐赠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本基金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向捐赠是指根据捐赠人的意愿,为特定的对象进行捐赠和资助而实施的慈善活动。为实施定向捐赠,本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以受赠人身份将捐赠财产转赠给捐赠人指定的对象,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捐赠人定向捐赠的财产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指定用途必须是公益慈善事业且指定对象与捐赠人无利害关系。定向捐赠财产的用途应符合本基金会章程中关于公益活动业务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以下程序接收定向捐赠:

(一)定向捐赠意向的确认。捐赠人有定向捐赠意向的,应提前与本基金会相关业务部门联系,确认定向捐赠意向,填写并提交《定向捐赠意向书》。

(二)定向捐赠的接收审批。本基金会就指定用途是否属于公益事业及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活动业务范围,指定对象与捐赠人及本基金会内部管理人员是否构成利害关系人,定向捐赠实施可行性等事项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如定向捐赠属于本基金会重大事项,须按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未达到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标准的定向捐赠意向,由本基金会秘书长审批;捐赠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须报理事会审批。 

(三)定向捐赠协议书的签订。定向捐赠的接收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通知捐赠人和指定使用人或受益人,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四)定向捐赠财产和交付。捐赠人按定向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将捐赠财产交付本基金会。本基金会收到定向捐赠财产后,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五条本基金会在实际接收定向捐赠财产后应及时按照捐赠人意愿,根据本基金会支出管理制度及物资捐赠管理制度,办理定向捐赠财产支出或物资出库手续,经本基金会相关领导审批后将捐赠财产转赠给使用人或受益人。

第六条 使用人或受益人收到本基金会转赠财产后,须向本基金会提供正规财务票据;如无正规财务票据,使用人或受益人须提供普通收据和无正规财务票据的说明。如使用人或受益人为自然人,以其签收的收条或本基金会银行转账凭证作为款项发放凭证。

第七条 使用人或受益人应严格按照定向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并按捐赠协议约定向本基金会和捐赠人书面反馈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本基金会负责对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使用人或受益人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及时向捐赠人反馈,并通过本基金会网站公告定向捐赠财产的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使用人或受益人不按捐赠者意愿或定向捐赠协议约定使用定向捐赠财产的,本基金会有权要求其改正。使用人或受益人拒不改正的,本基金会有权终止定向捐赠项目,解除捐赠协议并要求使用人或受益人返还定向捐赠财产。捐赠目的已经实现或因使用人或受益人死亡等特殊情况无法实现时,本基金会有权终止捐赠。

第十条 返还或者终止捐赠后剩余的定向捐赠财产,按照《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章程》《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在定向捐赠转赠、实施、监督等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手续费、支票成本费、物流邮寄费、物资保管费、延伸审计费等直接运行费用与本基金会管理费用,由本基金会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协商确定,从捐赠款项中列支。定向捐赠财产在本基金会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基金会支配使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和本基金会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三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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