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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5编辑人:admin


(2024年3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重大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同时进一步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监督工作,确保本基金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涉及本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应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后作出决定。按照本基金会章程须经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民主决策,本基金会领导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本基金会领导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重大事项内容

第三条 重大事项是指:本基金会重大管理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四条 重大管理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基金会发展方向、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战略管理事项;

(二)本基金会年度计划、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预算决算等重大管理事项;

(三)本基金会员工绩效考核、薪酬待遇、社会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四)本基金会员工年度考核及奖惩、荣誉表彰等工作;

(五)本基金会部门、岗位设置及重要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的制定、修改等;

(六)本基金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七)本基金会1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的添置购置;

(八)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基金会各部门负责人以上干部任免和调整;

(二)本基金会重要岗位人员调整;

(三)其他重要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本基金会年度重大资金募集活动计划;

(二)本基金会重要项目的立项、启动以及专项基金的成立;

(三)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一)单笔项目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调动和使用;

(二)单笔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三)用于突发性重大事件等用途的非定向资金的使用。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第八条 集体决策

(一)本基金会重大事项一般通过理事长办公会决定,按照本基金会章程须经理事会或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法学会批准的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办公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并提请下次理事会会议确认。

(二)拟决策事项提交理事长办公会之前,各部门负责人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做好调研、论证、相关法律咨询;

(三)坚持集体讨论、集思广益、少数服从多数、民主集中。

第九条 决策程序

(一)相关事项负责人初步提出需要讨论决策的方案;重要项目安排由相关项目负责人根据前期调研、论证结果,初步提出项目可行性方案;

(二)方案明确后,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后(大额资金使用方案应同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秘书长;

(三)秘书长审阅后,根据事项性质和轻重缓急程度,列入决策计划;

(四)召开理事长办公会,经过集体讨论,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决议;

(五)会议决议事项经理事长签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决策执行

(一)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由秘书长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汇报、总结;

(二)重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