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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3-25编辑人:admin

(2024年3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规范专项基金有关行为,维护捐赠方、受益方和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是指捐赠方或发起方以支持法学法律公益事业为目的,在本基金会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财务科目,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制度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是本基金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本基金会的统一管理。专项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四条  本基金会可依法向关心和支持法学法律公益事业的企业、团体和个人募资,设立专项基金。

第五条  专项基金的设立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现金或等额外币。独家捐赠并冠名的专项基金的起始资金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现金或等额外币。

第七条  设立专项基金应提交《专项基金设立申请报告》。单笔捐赠低于500万元(不含)的专项基金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单笔捐赠额超过上述标准(含)的专项基金报理事会审批。 

第八条  设立申请报告审批通过后,本基金会与捐赠方签署《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设立专项基金的名称、资金来源、首笔捐赠金额;

(二)专项基金的资助方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管理成本的提取比例;

(四)各方的权利责任、终止条件和剩余财产的处理等;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九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使用带有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全称的规范名称。

第十条  专项基金不得开设独立账户,不得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以独立组织的名义开展募捐、与其他组织和个人签订协议或开展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专项基金可设管理委员会,管委会成员一般由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的发起方共同派员组成。专项基金不得再下设专项基金。

第三章  专项基金的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基金开展公益项目或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相关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符合专项基金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需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维护本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严格依法合规实施项目,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基金会、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权对专项基金所开展的活动进行全程监管,并指定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项目实施预算制。专项基金制定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经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五条  确定专项基金项目执行单位后,由本基金会与执行单位签署专项基金项目执行协议。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并报本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实行专业化管理。专项基金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将相关项目阶段报告或项目完结报告及财务报告上报基金会,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按绩效输出。

第十七条  专项基金单独针对非特定对象开展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公益传播等活动时,应事先向本基金会承办部门报送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原定内容、方式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本基金会有权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并不承担由此引发的责任。

第四章  专项基金的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项基金的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严格按程序拨付款项,对拨付款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  专项基金列支管理成本时,捐赠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捐赠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为实现专项基金公益目的确有必要之外,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的收支全部纳入本基金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开设独立账户和刻制印章。专项基金不得再设立专项基金。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后的专项基金项目预算经费,应根据合作协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拨款计划及拨款比例,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专项基金拨付款项时,按本基金会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审批管理,下一笔拨付时提供上一笔资金使用情况的票据、信息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专项基金工作人员发生的房租、水电费用、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可列入项目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专项基金捐赠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款的“工作人员”指专项基金全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

第二十三条  专项基金在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交通费、讲课费等有关费用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并附收款人身份证号及本人签收证明。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时,应制作现金支付表单,登记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并由本人签名。现场发放物资的,应做好相关领取登记。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完毕,专项基金上报项目总结报告、项目决算报告,并提供所有项目执行发票复印件,以证明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专项基金监督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对专项基金工作以及专项基金实施项目进行监督,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专项基金所属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根据所属项目进展情况,专项基金应定期提交项目进展反馈报告,每半年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应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专项基金的设立和终止信息、开展的募捐和公益资助项目等信息,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同时,应按照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方式就专项基金的情况进行报告、接受监管。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本基金会提交相关材料,审批通过后在本基金会官网公示。

第三十条  专项基金所属项目终结或专项基金终止后可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或专项基金进行整体评估。

第六章  专项基金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完成目标任务或原协议到期后未达成新的协议的,本基金会自然终止专项基金并与捐赠方(或发起方)协商后续事宜。

第三十二条  专项基金在存续期间若因违法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或其他不良事件严重影响本基金会社会声誉的,本基金会有权单方面终止该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  专项基金一个完整年度持续无活动、无资金往来等情况,或专项基金低于起始资金的10%的,本基金会应对捐赠方(或发起方)发出征求意见书,捐赠方(或发起方)同意即可终止专项基金,经本基金会审核通过后进行财务清算并在本基金会官网予以公示。征求意见未收到回复的以及收到回复未明确表示终止的,另经过一个完整年度后仍无活动、无资金往来的专项基金,经本基金会审核通过后终止、进行财务清算、并在本基金会官网予以公示。第三十四条  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有捐赠方(或发起方)明确公益意愿表示的,由本基金会与捐赠方(或发起方)协商处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由本基金会用于开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完整专项基金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

第三十六条  专项基金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定期向本基金会移交。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