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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2-02编辑人:admin

(2021年1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公益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运行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本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本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所有项目的立项、管理和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监督、项目档案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本基金会所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宗旨,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供《项目立项方案》,内容主要包括:(1)项目背景、意义和社会影响;(2)前期调研及可行性分析;(3)项目名称及项目目标;(4)项目组织结构;(5)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6)项目实施计划;(7)项目预算(含项目资金来源及数额);(8)项目预计起止时间;(9)项目效果评估方法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逐级审批后,报请理事长办公会议批准;按本基金会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须由理事会审议的项目,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项目承办部门对项目管理整体负责,项目承办部门应分工明确,由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协议和方案的签订执行,负责与捐赠方沟通协调,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管理流程,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工作并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方,确保反馈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以确保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项目接收的捐赠资金应全部进入本基金会基本账户,项目款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对拨付的项目款项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现象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依据项目执行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执行单位分批拨付项目资金。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经项目承办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秘书长等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拨付。

一般情况下,以预算为主线,提供项目实施的支撑资料:

1.首付款:合同、发票、预算、项目方案及相关资料、项目请款报告等。

2.阶段进度款:按照预算实施项目,重点提供首次拨款已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

3.尾款支付:提供项目决算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的支撑资料等。

第十六条  捐赠方要求提供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资料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捐赠方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公益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本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监督采用项目跟踪监督、捐赠方监督、社会监督、审计评估以及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跟踪监督机制,项目承办部门会同其他部门,以检查、调研等形式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办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理事长办公会提交项目阶段性报告,每季度作一次项目执行报告,随时接受捐赠方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开展的公益项目,立项后均采取公示制,增强社会透明度。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所有项目均接受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结后可视情况邀请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整体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完整项目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分类整理,归类建档。

第二十六条  项目资料归档要做到及时、完整、统一、规范。归档后由项目承办部门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实行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