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2编辑人:admin
(2021年1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捐赠收支的管理,确保资金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维护本基金会、捐赠方和受助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三条 捐赠收入管理
(一)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本基金会宗旨开展公益活动。各项收入应当严格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二)本基金会组织的重大募捐活动及公开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组织公开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三)本基金会各项捐赠收入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按收入来源及渠道建立相应的管理和核算流程,保证收入入账及时、准确和完整。
(四)接受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到账金额确认捐赠收入。资金到账后,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具体用途及使用方式的捐赠资金,根据捐赠协议约定使用;捐赠协议未约定用途或约定不明确的捐赠资金,根据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
(五)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待完成资产的所有权转移后再确认收入。接受捐赠的具体程序按照《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物资捐赠管理制度》执行。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目的。
(六)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到捐赠资金或物资时,须及时按照捐赠价值向捐赠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第四条 捐赠支出管理
(一)严格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的审批程序。本基金会每笔捐赠支出均应按照审批流程,经审核通过后方可付款。
(二)捐赠支出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且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前提下,按照捐赠方意愿合理支出、专款专用, 不得私自挪用捐赠款项和物资,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改变捐赠款项和物资用途。
(三)本基金会每笔捐赠支出均应向财务部门提供报批件及原始资料,资料要求真实、完整。首笔拨付时,应取得审核签批完毕的财务付款件、有效合同及发票等资料。拨付尾款时,除取得发票外,还应取得执行方的项目结项报告。以上材料经审核无误方可拨付。
(四)捐赠支出应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用途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根据当期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类别划分为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和非限定性业务活动成本。业务活动成本应按项目及费用性质分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五)开展公益项目前应制订该项目的资金使用预算,同时必须贯彻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标准实施项目。
第五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