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2编辑人:admin
(2021年1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物资捐赠活动管理,确保物资捐赠的公益性和公信力,切实维护捐赠方、受助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捐赠物资是指本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资产。
第三条 捐赠物资的用途及使用范围,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同时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有捐赠意愿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基金会捐赠其有权处理的合法、有效的物资。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前,应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写明拟捐赠物资的名称、价格、种类、质量、数量、金额、交付时间、用途等。捐赠方所捐物资需分批次交付的,也可与捐赠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应写明捐赠物资的批次及对应种类、质量、数量和交付时间等内容。
第五条 物资捐赠原则上以全新物资为准。药品、食品应提供相关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且距离保质期满应在一年以上。本基金会在接收捐赠物资时应当场验收,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物资应拒绝接收。
第六条 对于适合在本基金会库房保管的物资,由仓库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捐赠方对物资的数量、质量进行验收,做好捐赠物资入库登记手续。物资数量、质量等经经办人、仓库管理人员等两人以上清点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入库。
第七条 由于不易仓储、运输成本过高等特殊原因,捐赠物资未进入本基金会仓库而由捐赠方或其他相关方代为保管的,应签订保管协议或由对方提供保管证明。捐出时直接由捐赠方或其他相关方发往受助地的,由本基金会派专人前往捐赠方处进行物资验收。捐赠物资发至受助地后,由受助方进行清点核查,本基金会在得到受助方的有效接收清单后方可确认价值。
第八条 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捐赠方未提供有关凭据或者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物资同类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本基金会应以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物资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者类似物资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物资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物资的公允价值;如捐赠方能提供捐赠物资评估报告或者物价证明,可以此作为捐赠物资价值。
第十条 本基金会接收捐赠物资并确认了入账价值后,应及时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作为接受捐赠的凭证。
第十一条 对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捐赠,捐赠方可凭上述捐赠凭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财务部门对捐赠物资设立专门会计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及专项管理,并建立严格的分类登记制度。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捐赠物资的实物管理,建立库存物资台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入库及入账管理
(一)捐赠物资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需核实捐赠函件、数量、检验质量、填制入库单;
(二)经办人员持仓库管理人员开具的入库单及捐赠协议,经财务部门及综合办公室审核并确定入账价值后,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三)非捐赠物资不得私自入库;
(四)财务部门与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对帐,做到账实相符。如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报分管领导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捐赠物资出库及分发管理
(一)本基金会应严格履行捐赠协议,按规定执行捐赠物资的出库及捐出工作;
(二)物资出库及捐出程序要严格依据捐赠协议履行;
(三)出库完成后,经办人在仓库管理人员处办理出库手续,开具出库单,最终受助方接到物资并清点无误后,向本基金会开具有效物资接收清单。
第十五条 在捐赠物资的接收和使用方面,本基金会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方有权向受助方查询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方的查询,本基金会应积极联系受助方并如实答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捐赠方应依约履行捐赠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本基金会交付捐赠物资。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本基金会接收的捐赠物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作他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