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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3-26编辑人:qing

(2021年3月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3月25日第四届理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基金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第三条  本基金会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媒体宣传部或根据实际情况指定相关部门,并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本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由主管宣传工作的基金会领导担任。

第四条  本基金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本办法规定的基本信息;

(二)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三)公开募捐情况;

(四)慈善项目有关情况;

(五)慈善信托有关情况;

(六)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行为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下列基本信息形成之日起30日内,应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

(一)经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三)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四)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被投资方以及与本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五)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或者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六)本基金会的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七)按年度公开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从高到低排序前五位人员的报酬金额;

(八)本单位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招待费用、差旅费用的标准。

第六条  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其中,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第七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备案的募捐方案、募捐备案编号、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与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的,还应当公开合作方的有关信息。

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募捐信息。

第八条  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公开下列信息:

(一)募得款物情况;

(二)已经使用的募得款物的用途,包括用于慈善项目和其他用途的支出情况;

(三)尚未使用的募得款物的使用计划。

(四)对公开募捐合作方的评估和指导监督情况。

(五)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前款第(一)第(二)项所规定的信息。

(六)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开展公开募捐的,在应急处置与救援阶段至少每五日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一次募得款物的接收情况,及时公开分配、使用情况。应急处置与救援结束后,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公开募得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

第九条  设立慈善项目时,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为慈善项目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还应当公开相关募捐活动的名称。慈善项目由慈善信托支持的,还应当公开相关慈善信托的名称。

第十条  慈善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实施地域、受益人群及其确定方式、来自公开募捐和其他来源的收入、项目的支出情况、剩余财产处理情况和委托第三方执行慈善项目情况。

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的,应当自慈善信托设立后三十日内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托名称、受托人名称、委托金额等情况。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后30日内,应当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重大资产变动;

(二)重大投资;

(三)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

第十三条  在下列关联交易等行为发生后30日内,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内容和金额:

(一)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二)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三)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五)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六)与重要关联方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

第十四条  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符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的关联方名单及关联关系说明。

第十五条  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为每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每项公开募捐活动和慈善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信息条目。

需要对统一信息平台的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统一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开展定向募捐的,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捐赠人要求将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十八条  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公示与慈善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在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第十九条  本基金会公布的信息相互之间应当一致。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在其他渠道公布的信息,应当与在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的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过程中,以下信息不予披露: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有具体保密要求的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三)涉及机构的知识产权或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四)内部信息,如内部通讯、建议、个人意见。与相关机构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理事会决策过程信息,如理事会个人观点、会议记录等;

(五)上级党组织、巡视、纪检、司法调查中涉及保密的信息;

(六)领导层(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认为披露有可能对公众利益不利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主要捐赠人包括:

(一)注册资金捐赠人;

(二)办公场所捐赠人;

(三)年度累计捐赠额超过年度捐赠收入百分之五或者年度捐赠超过人民币五百万元的捐赠单位、个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慈善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慈善项目:

(一)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慈善组织当年捐赠总收入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二)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慈善组织当年慈善活动总支出的五分之一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十万元的;

(三)持续时间超过三年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