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3编辑人:qing
(2021年3月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基金会与非关联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管理条例》、本基金会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第二章 职能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是关联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一)审核关联方,按程序报批认定;
(二)审核关联交易计划,按程序报批;
(三)对关联交易合同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四)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本基金会业务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关联交易计划;
(二)负责组织签署合同,执行关联交易;
(三)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和相关报表。
第三章 关联方的认定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关联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本基金会的子公司;
(二)本基金会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三)本基金会的合营企业;
(四)本基金会的联营企业;
(五)本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本基金会理事主要来源单位、关键管理人员(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财务人员)。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六条 关联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股权投资)。
(六)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七)其他构成关联交易的事项。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七条 根据本基金会业务开展需要,业务职能部门负责提出关联交易计划。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基金会关联方与本基金会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或协议时,采取以下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本基金会的决定。
第六章 关联交易的记录与审核
第九条 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关联交易的台账,每季度与关联方相关人员核对关联交易账目,及时编制关联交易
核对清单(至少包括关联交易的时间、金额、关联方名称、交易事项等信息),对不相符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拟定处理办法,交关联交易双方负责人审核确认。
第十条 业务职能部门根据关联交易台账和审核后的关联交易核对清单,编制关联交易相关表格。关联交易相关表格至少每季度编制一次,并报送秘书长、理事长审核确认。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与监督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及时公开披露,披露信息包括:
(一)交易的金额;
(二)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三)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四)定价政策;
(五)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相似的关联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第十三条 业务职能部门每季度将关联交易相关表格报送至秘书长、理事长,对是否存在关联方损害本基金会及非关联方权益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业务职能部门应报理事长提请理事会、监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