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03编辑人:qing
(2021年3月3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的印章管理,明确规定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有效规避各种风险,明确经济和法律责任,维护本基金会形象,切实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现有印章种类:“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印章、“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印鉴等印章。本基金会可以刻制“合同专用章”、“人事专用章”,本基金会所属各部门可以刻制部门章。
第三条 各类印章由综合办公室管理。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 “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公章”、“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财务专用章”、“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分别管理。部门章由综合办公室专人统一管理。
第五条 印章的制发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和保管印章。
第六条 因故暂停使用的印章应及时封存并指定专人保管,重新启用时要予以验封,发现疑点立即上报。
第七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指定保险箱(柜)内,确保安全。
第三章 印章使用
第八条 本基金会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印章:用于以基金会名义上报有关单位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对外发出的重要公函和重要文件,与有关同级单位的联合发文,以“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等法律性文件;
(二)财务会计业务各类报表、票据使用应根据相关规定,视情况加盖“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印章、法定代表人印鉴或财务章。
第九条 使用印章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以本基金会名义上报和下发的文件及与其他单位的联合发文,由用印部门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经本基金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方可使用。按规定应报请理事长批准的重要文件,应报理事长审签后用印。所有盖章后的文件均应留存复印件存档。
(二)对外签署合同、协议、授权委托书以及涉及本基金会责、权、利等事项需使用“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印章时,应报本基金会负责人审批。重大事项应报理事长审签后用印。
(三)财务会计业务各类报表、票据及其他按规定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鉴的,经本基金会负责人审批后,应报法定代表人本人审签后用印。
(四)各类印章不得擅自携带外出,确需在外使用的,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本基金会负责人同意,由综合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和具体使用人一同携带印章到现场使用,使用后当日归还。
第十条 使用印章时须认真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并登记,包括用印部门(个人)、时间、事由、数量、批准人、经办人等,以便核查。用印登记内容和用印项目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同时承担监印的责任,对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基金会用印程序的申请应予以拒绝。对于不出示内容的信件、材料或空白信函、表格等,一律拒绝用印。如遇不按规定、不合程序及其它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本基金会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条 用印要符合规范,严肃认真。印章应盖在署名的中央。盖印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文件如需多个部门盖章,盖印不得交叉重叠,不得压住正文,不得盖出纸边。
第十三条 综合办公室要切实加强对印章使用及管理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印章的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