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时间:2026-05-06编辑人:qing
(2021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理事长办公会通过,2026年4月28日理事长办公会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并参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的开支,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活动成本。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出国(境)经费标准
第一条 因公出国(境)原则
(一)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出访,个人不得私自接受邀请,或以组团方式出访;
(二)凡申请因公出境的必须持有境外组织的邀请信函,或学术交流会议通知、合作项目书(合同)等正式的书面文件;
(三)凡因公出境必须履行报批申请程序;
(四)对行前商定的公务活动要周密安排准备,不得随意更改、取消。
第二条 审批流程
(一)申请出国人员须书面提出申请,包括出访时间、目的国、行程安排、出访目的、人员等;
(二)申请出国人员应事前将邀请函、行程安排或会议相关资料等材料,报秘书长审核,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三)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按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四)出国人员在回国后应作出国书面小结。
第三条 经费标准
(一)国际差旅费标准参照财行〔2013〕516号《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本标准涉及公职人员的,标准参照现行国家规定执行,所涉及费用由所在单位上级领导批准;
(三)公杂费包括除了住宿费及伙食费、交通费以外的一切费用。
第二章 车辆购置及运行费用标准
第四条 本基金会车辆购置及运行适用于公务车辆,包括小轿车、商务车等。
第五条 车辆购置标准:参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车辆目录,原则上优先配备国产汽车。
第六条 需购置、报废车辆的,应由综合办公室书面申请,报秘书长审核。经秘书长审核通过后,报理事长办公会审批。
第七条 车辆使用范围
(一)市内办理公务、接待来宾可以使用车辆;
(二)外单位借用本基金会车辆,原则上不借用,确需借用的,须报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借出。借用期间所用的燃料(汽油、柴油)、车辆的正常维护、保养、修理、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处理,以及所发生的费用由借用方全部承担;
(三)车辆使用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招待费用标准
第八条 本基金会招待费用适用范围:
(一)相关单位考察、指导、调研、参观等;
(二)本基金会接待的捐赠人、理事、合作伙伴等;
(三)受本基金会业务相关部门安排的来访人员。
第九条 招待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指本基金会对外接待发生的餐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支出。
第十条 业务招待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同一业务原则上只招待一次。
第十一条 业务招待不得安排在高档酒店、私人会所等高消费餐饮场所,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酒水。
第十二条 不得超范围接待,不得在招待费中列支应当由被招待对象承担的费用,相关票据由秘书长负责审核。
第四章 差旅费用标准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差旅费用标准适用于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国内出差。
第十四条 差旅费是指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到京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相关差旅费标准,遇特殊情况超过标准的,须经理事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后,予以报销。
第十六条 京外出差须事先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