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7-15编辑人:qing
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陈训秋
《民主与法制》增刊2021年第1期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中国法学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一、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我国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等等。这些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宪法在治国安邦、治国理政、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重要作用,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
我国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斗争和根本成就,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确立了国家的根本任务、领导核心、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规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原则,规定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等一系列大政方针,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宪法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宪法是国家布最大的公信于天下。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具有总括性、原则性、纲领性、方向性。我国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
(二)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根本法律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实践表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完全可以有机统一起来。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惨痛教训之后得出的重要结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必须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治国理政的本根,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宪法为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并长期执政,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都是错误的、有害的,都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也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三)我国宪法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既不同于西方宪法,也不同于近代以来我国曾经出现的旧宪法。”我国现行宪法是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经验基础上制定和不断完善的,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
第一,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在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实现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扫除一切旧势力的基础上制定的,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中国而制定的全新的宪法,在我国宪法发展史乃至世界宪法制度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
第二,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我国宪法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确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体现出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特别是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也是我国宪法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的根本保证。
第三,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我们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因而能够制定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
我国宪法从根本上跳出了一切旧宪法的窠臼,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一致,具有显著优势、坚实基础、强大生命力。
(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我们说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决不是其他国家的宪法,强调的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我们实行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长期执政、治理国家,而决不是要否定和放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西方国家的法治本质上是维护其统治集团和利益集团利益、维护其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工具。我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第一,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我们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
第二,我国宪法确立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我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
第三,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我们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我们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等现象。
第四,我国宪法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我们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促使各类国家机关提高能力和效率、增进协调和配合,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
一段时间以来,有的人认为我们的宪法不如外国宪法,甚至经常拿外国“宪政”模式来套我们自己的制度。这不符合我国历史和实际,也解决不了中国问题。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经过长期努力,我们已经成功开辟、坚持、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已经并将更好展现国家根本法的强大力量、更好发挥国家根本法的巨大作用。
二、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完善宪法,就是要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对我们党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特别是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们要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党长期执政能力,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必须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首要任务,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全面纳入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轨道。
(一)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对“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提出4点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什么样的思路来谋划和推进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管根本、管全局、管长远的作用。古今中外,由于政治发展道路选择错误而导致社会动荡、国家分裂、人亡政息的例子比比皆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理念,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共同发展,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保证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证国家机关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要根据宪法确立的体制和原则,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关系,正确处理民族关系,正确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巩固和发展生动活泼、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适应扩大人民民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第二,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继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保证宪法确立的制度、原则和规则得到全面实施。必须依法及时制定和修改同法律或者上位法规定相配套相衔接的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监察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和各类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在本系统本地区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法律,加强重点领域立法,通过完备的法律推动宪法实施。必须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必须坚持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政府行为,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履行好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法定职责。必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要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引导公民既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一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必须不断提高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和水平,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对宪法法律保持敬畏之心,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和维护法治,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必须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二)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我国宪法发展历程说明,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不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维护宪法法律权威。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十二月四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弘扬宪法精神。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规定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该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2015年,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次实行特赦,具有重大政治意义和法治意义。201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精神和有关法律原则,采取创制性办法及时妥善处理了辽宁拉票贿选案有关问题,坚决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尊严。2016年,依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动释法,作出关于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一锤定音,充分表明中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坚定决心和反对“港独”的坚定立场。201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同之前已经施行的国旗法、国徽法一道,构成和落实了宪法规定的关于国家象征和标志的重要制度。201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在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设立口岸实施“一地两检”的合作安排,确认有关合作安排符合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解决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一地两检”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据问题。2020年5月,全国人大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在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轨道上推进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建设,确保香港“一国两制”事业行稳致远。2020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根据宪法、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相关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机制作出了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的具体安排。2021年3月,全国人大作出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充分考虑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选举制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等等。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维护我国宪法尊严和权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党全国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断提高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水平。”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都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们党首先要带头尊崇和执行宪法,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各级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增强宪法观念,依照宪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必须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至关重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2015年《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工作有了积极进展,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有的地方也存在违背上位法规定、立法‘放水’等问题,影响很不好。”必须在立法中严格落实“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的规定,对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和撤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地方立法必须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宪法,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必须担负起宪法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决议,应当确保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必须健全宪法监督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健全合宪性审查制度,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原则、内容、程序。有关方面拟出台的法规规章、重要政策和重大举措,凡涉及宪法有关规定如何理解、如何适用的,都应当事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确保同宪法规定、宪法精神相符合。必须健全宪法解释机制,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努力实现宪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统一。必须健全备案审查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所有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各类规范性文件出台后都必须依法依规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其他国家机关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必须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依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
三、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
古人说:“法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遵循。只有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宪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众,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
(一)坚定宪法自信,增强宪法自觉
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当前,全党正在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教育引导全党同志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学史增信,就是要增强信仰、信念、信心,这是我们战胜一切强敌、克服一切困难、夺取一切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
我国宪法发展史是中国近现代史的一个缩影。回顾我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事业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都离不开宪法的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也无不闪耀着宪法精神的光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必须对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对我国宪法确认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满自信。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成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从那时起,中国人民就一直苦苦寻找改变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道路。洋务运动失败后,改良派试图在不改变封建统治的前提下,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结果遭到了失败。从戊戌变法“六君子”血洒京城菜市口,到晚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从袁世凯的“袁记约法”到曹锟的“贿选宪法”,再到蒋介石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和《中华民国宪法》,各种宪法文件先后推出,各种政治势力反复博弈,“你方唱罢我登场”。其间,辛亥革命结束了在中国绵延几千年的君主专制制度,产生了具有资产阶级民主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和人民的悲惨命运。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一切别的东西都试过了,都失败了。”历史证明,不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不实行人民民主,任何宪法都不可能得到人民拥护,都不可能起到推动我国社会发展进步的作用。
中国共产党登上中国历史舞台后,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高度重视宪法和法制建设。从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我们党就进行了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的探索和实践,先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1949年,我们党发起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也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在这之后,我国宪法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宪法形同虚设。1975年宪法受到“四人帮”干扰破坏,比1954年宪法大大倒退了。1978年宪法因历史条件限制,还来不及对“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对“左”的错误进行彻底清理,虽然恢复了1954年宪法的部分条文,但仍然以1975年宪法为基础。1979年和1980年又两次进行宪法部分条文的修改,仍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历史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成为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就是在这个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这部宪法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在继承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的基础上,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确立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的路线方针政策,把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规定为国家的根本任务,就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一系列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至党的十八大以前,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先后四次对这部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了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这四次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发展的成果,对我国政治和社会生活产生了重要影响,有力推动和保障了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力推动和加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自2004年修改宪法以来,党和国家事业又有了许多重要发展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毫不动摇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立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2018年,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党中央决定对宪法进行第五次修改,使我国宪法更好体现人民意志,更好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更好适应提高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能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宪法保障。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宪法,实现了党和国家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实践证明,这次修改是完全正确和十分必要的,对保证我国宪法始终是一部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推动我国宪法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冲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和指挥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航船继续乘风破浪、坚毅前行。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奇迹和社会长期稳定奇迹,我国不断发展壮大,日益走近世界舞台中央,中国已经可以平视这个世界了。我国疫情防控取得重大战略成果,成为2020年全球唯一恢复经济正增长的主要经济体,充分彰显了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优势,极大增强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信心信念。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对习近平总书记更加拥护和爱戴,更加深刻认识到,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的根本保证,有习近平同志作为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领航掌舵,有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一心、顽强奋斗,我们就一定能够战胜前进道路上出现的各种艰难险阻,一定能够在新时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有力地推向前进。
我们必须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增强拥护核心、跟随核心、捍卫核心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行动自觉,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把我国宪法制度同近代以来、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生的历史巨变、同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同我们将要做的事情紧密联系起来,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联系起来,深刻认识当代中国宪法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长期奋斗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的必然结果,深刻认识我国现行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充分体现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好宪法,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证人民创造幸福生活、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治保障,不断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增强历史定力,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
(二)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
宪法宣传教育是法治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法立于上,教弘于下。”必须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明确要求,在全社会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阐释好“中国之治”的制度基础,阐释好新时代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内涵和意义,阐释好宪法精神。必须将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作为首要任务,落实普法责任制,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紧密结合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解读好宪法的精神、原则、要义,解读好宪法所规定的重大制度和重大事项。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手段、鲜活生动的语言和事例,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使宪法真正走入日常生活、走入人民群众。
必须运用国家宪法日活动、宪法宣誓等载体,推动宪法法律进企业、进乡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军营、进社会组织,使宪法深入人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全面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宪法宣誓。推动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制度化,实现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在“五四宪法”历史资料陈列馆基础上建设国家宪法宣传教育馆,建设各类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基地,通过升国旗、奏唱国歌等仪式仪礼和开展重大节庆活动,增进全社会对宪法的尊崇和信仰。在新市民仪式、青少年成人仪式、学生毕业仪式等活动中设置礼敬宪法环节,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把宪法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以宪法教育激发爱国热情,增进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加强宪法宣传教育,必须抓住领导干部和青少年这两个群体。坚持抓住“关键少数”,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习宪法法律的制度,把宪法法律学习列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培训教育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促进领导干部带头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坚持从青少年抓起,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把宪法法律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校园文化,引导青少年从小掌握宪法法律知识、树立宪法法律意识、养成尊法守法习惯。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理论是重要引领。没有正确的法治理论引领,就不可能有正确的法治实践。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加强宪法理论研究和教材编写、修订、使用,凝练我国宪法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
中国法学会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桥梁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目前共有3100多个地方法学会、76万多名个人会员、2万多个团体会员,在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中承担着重大职责和光荣使命。中国法学会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不断增进对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团结引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办好习近平法治思想论坛和中国法学家论坛、中国法治论坛、中国法学青年论坛等,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研究阐释,进一步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要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特别是宪法学专家学者加强宪法理论研究,推出代表国家级水平的研究成果,切实履行职能,做好宪法教材编写、修订、使用工作,推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话语体系。要围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等问题,形成高质量研究成果、专家咨询报告等,不断提升服务科学决策和法治实践的能力水平。要充分发挥“百名法学家百场报告会”“青年普法志愿者法治文化基层行”等平台作用,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讲活动,普及宪法知识,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实施。要团结带领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为不断开创法治中国建设新局面、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而努力奋斗,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建党一百周年!
(作者陈训秋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文章刊载于《民主与法制》增刊202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