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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发布时间:2021-10-01编辑人:qing

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李永君

来源:《民主与法制》周刊2022年第4期



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核心要义 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忠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李永君


  在博大精深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习近平法治思想是其中十分重要而且较为系统的组成部分。政法队伍尤其是检察人员,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础上,更要在领悟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下大功夫,反复琢磨,悟透要义,自觉力行。

  一、强国必须强法治,法治强则国家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法治衰则国家乱。从我国古代看,凡属盛世都是法治相对健全的时期。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纵观世界近现代史,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没有一个不是较好解决了法治和人治问题的。正是基于这些深刻的历史洞察和广阔的国际视野,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我们要深入体会明晓因果必然。

  (一)法治稳预期,释潜力。社会是不断向前运动发展的,这种发展总体上是有一定历史规律的,但在具体细节上又具有很大不确定性,从而给人带来一些惶恐不安。我们常说有恒产才能有恒心,其实没有恒心哪有恒产?只有可期待性利益,才能激发人们释放潜力,积极创造,最终实现预期利益。法律就起到这样一个作用,向人作出承诺和保证,付出劳动就有回报,付出多少劳动就有多少回报,你的努力,你的奋斗,甚至你的冒险,都会取得看得见算得出的预期利益,而且这份利益是受到法律永远保护的,甚至不因时代的变化而变化,不因权力的更迭而更迭。这就是法律稳预期、利长远的信用作用。秦国之所以由弱变强,是因为商鞅变法废除世袭、奖励军功,从而激发普通士卒冲锋陷阵所向披靡;14~15世纪地理大发现时期,欧洲君主首先制定优厚的奖励条款,才促使哥伦布、麦哲伦等冒险家们不顾生死探索未知世界;在当下,因为有了物权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的保障,才使人们感觉劳有所得,得有所保,从而努力工作,创造财富,既富足了自己,也繁荣了社会。

  (二)法治防任意,定秩序。在国家管理、社会治理过程中,作为自然人的国家统治者、社会治理者,难免会受到个人认识、欲念、情绪、利益的影响或左右,作出不良决策或不善管治,酿成重大失误,甚至滥用权力,损公肥私。如何做到国家决策不因领导人意志的变化而变化,甚至不因领导人的更换而更换,如何防止各级官员滥用权力,为所欲为,这就需要有一套法律制度来约束主观,制约权力,建立规范健康的政治秩序。我们的宪法、行政法在这方面的作用尤其突出。一个公司需要一个章程,无章程则混乱无序;一个国家也需要一个章程,这就是宪法,无宪法国将不国,不是一个现代法治国家。社会治理过程中,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规定必须为”,目的也在于制约权力,维护秩序。

  (三)法治统多元,共一器。经过4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中国人民走出贫困,实现小康,个人财富越来越多,以前家里有个自行车就是“大件”,现在有一辆轿车也不稀奇。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成员、社会阶层越来越复杂,以前的社会成员就是工农兵学商几个简单的社会阶层,而且每个人都隶属于一个单位,现在却身份复杂,种类繁多,而且有大量的不属于任何一个单位的自由人存在。五光十色的世界,五花八门的人群,纷繁复杂的利益关系,各有所衷的行为方式,无法像过去那样固定在一定地域或一个单位中,也无法用单一的行政指令或红头文件进行管理,必须采用一种内容上是最大公约数、形式上又是最大公开度的治理手段,那就是法治手段、法治方式。这就像在商品交换过程中,面对形形色色的商品,我们必须寻找一种超越物质形态的一般等价物来标识其价值,能够为所有商品交换人所接受。国家的法律就是这样,超越所有单位和阶层壁垒,覆盖所有社会成员,作为一种全民共用的社会公器。没有这个,社会成员就会各行其是,整个社会就会陷入混乱。

  (四)法治定纠纷,止争议。社会是一个矛盾的社会,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所谓法治社会,也不是没有矛盾,而是能够避免不应出现的矛盾,或者有了矛盾能够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古人立法用以“定分止争”,至今依然,而且更为必要,因为利益的多元化必然导致纠纷的多元化。有了私家轿车就可能会发生剐蹭纠纷,饲养宠物就可能发生伤人纠纷,有了私家房屋就可能发生物业纠纷,下海经商就可能发生债务纠纷,写文章拍电影就可能发生版权纠纷,就是躲在家里不出门,也可能发生邻居施工导致的噪音纠纷。解决这些林林总总的争端纠纷,只能诉诸法律,一部《民法典》把这些问题都解决了。这就是法律的效能,无可替代,势在必然。

  二、法治必须要监督,无监督则必滥权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强调法律监督的作用,明确指出: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制约和监督。不关进制度的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必然性讲得非常精辟,而且十分生动地体现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特别是执法司法的具体过程中。

  (一)法律无私,司法有隙。法律的制定往往都要经过十分严格的程序,事先酝酿论证,广征意见;事中推敲条文,反复润色,目的在于极尽完美,公正严谨。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完美的法律也是靠人来实施的。人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是否能够完美地体现立法意图和法条精神,而不掺杂任何私心杂念,这是让人担心的。理论上有这种可能性,现实中也不乏其例,正所谓“经是好经,让和尚给念歪了”。最近开展的政法机关教育整顿不是发现了不少问题吗?有的是“手艺不高”造成的办案瑕疵,有的是“心术不正”造成的渎职滥权,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大忌,必须建立及时的全程的法律监督,确保法治精神不因执法司法人员的认识水平而偏移,法律条款不因执法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而亵渎,从而不折不扣地实现立法意图。

  (二)法条无偏,法外有预。还有一种情况,那就是执法司法人员本无个人私利,想把案件办好,但是来自案外的干扰因素却很强大,以至于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这种情况前些年比较多,经常是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找外力施加影响,如果哪个案件无人问津,反倒显得不正常!执法司法人员如何保持中立,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其难度可想而知。近几年来,中央强调执行“三个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案情,禁止同事之间相互打探案情,禁止办案人员与律师不当交往,而且要逐月报告相关情况,不报告还要受到警告,案外因素影响办案的情况大为减少。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种普遍遵守、自觉执行的习惯,权力、利益、私情对执法司法的影响依然存在。如果没有严格的法律监督,这种不当影响就可能冲毁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堤坝,导致执法偏倚司法不公的恶果。

  (三)法则无差,世事有异。法律制定的时候尽力极尽详细,把该考虑到的问题都考虑到。但是法有限而情无穷,再详尽的法律条文也不能包罗万象。于是法律规定了一些补救措施,比如刑法规定了类推,而且不断制定一些单行法规,比如民法不断制定一些司法解释,《民法典》一经颁布就多达1260条、十几万字,但是能把世上所有问题都予以解决吗?也做不到。相对于形形色色甚至无奇不有的案件事实,法律的规定时而相形见绌。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司法人员根据法治精神和司法规则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不是任意裁量,也必须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决不能以自由裁量之名行包藏私利之实。这就需要法律监督。即便是已有的法律条文,很多规定得也比较原则,给司法人员以较大的裁量空间。如何做到既尊重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确保这份权力不被滥用,也是一项原则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监督事项。

  正因为存在这些情况,习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监督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法律规范体系、法律实施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一起构成一个有机整体,并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总抓手和总目标,这是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并深刻把握的。

  三、监督必须讲专业,不专业则难精准

  我们的法律监督体系是广泛的,也是多元的,既有党委政法委的执法监督、各级人大的立法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社会上的舆论监督,还有无处不在的人民群众监督。这些监督在保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其中最突出的是精准度不够,因为它们都不是专业监督。广泛监督是基础,也是权利,但专业监督才是关键,才能直击要害。

  司法工作是一项专业化工作,其解决的争议问题是专业性的,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专业性的,特别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司法人员也是专业化的,必须有一支旗鼓相当的专业力量来进行监督。好比银行由银监会来监督,建筑公司由监理公司来监督,这个专业对专业、内行对内行的法律监督机关就是人民检察院!我国《宪法》第134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久前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这是国家赋权。为此,还规定了检察人员高于行政执法人员、同于审判人员和律师的入职条件,检察人员必须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检察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员额检察官还必须经过专业遴选。为什么这么严格?这是因为要确保检察人员具备内行对内行的专业监督能力,这就是国家赋能。监察体制改革,转隶反贪反渎职能,让检察机关不再分散精力,专心致志从事法律专业监督工作,这就是国家赋业。我们一定要从这个高度认识检察监督的重大意义。同时要清醒认识到,职能后面是责任,责任后面是能力,面对瓷器活,必须得有金刚钻,我们必须努力提高专业化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扛得起这份重大责任!

  (一)关口前移,做好侦查监督。从立案到侦查这一段诉讼过程主要在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该立不立以致放纵犯罪,不该立而乱立以致侵犯人权,以及滥用强制措施或者在侦查过程中非法取证,是公安机关刑事办案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也是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重点。检察机关要加强提前介入,特别是充分发挥派出公安机关检察室的探头前哨作用,及时发现问题,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诉讼程序。在新疆过去一个时期,公安机关“构罪即捕”的理念根深蒂固,而检察机关把关不够,导致逮捕率偏高,不捕率偏低。检察机关必须严把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当捕则捕,不当捕则不能批捕,绝不能迁就,迁就就是失职。还有规范取证与充分取证问题,也应作为检察监督的重点之重点。非法获取的证据不是证据,从一开始就要防止非法证据的出现。但在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为畏难情绪而放弃举证责任,造成证据漏洞,致使本来能够认定的事实无法认定。同时还要创造必要的客观条件,比如经济犯罪案件中需要的第三方证据,不能因为经费问题该做的鉴定不做,该做的审计不审,以致有罪难定,重罪轻判甚至案件流产。

  (二)扩面增效,做好审判监督。审判监督是检察监督的传统领域,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因为力量不足或者力量分散,主要侧重于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业务一般只占法院全部业务的30%左右,更多的是民商事审判,还有行政审判。如果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只针对刑事审判业务,显然是“抓小放大”,履职不够。近几年检察机关重塑工作格局,提出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并驾齐驱,走出了全面监督的路子,监督范围大为扩展。但毕竟还是开展不久,需要继续巩固成果,特别是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审判监督,这两个短板还没有彻底改观,仍需下大功夫。敢于监督,善于监督,是审判监督环节必须注意的两个要点。特别是敢于抗诉又不能随意抗诉,如果没有把握抗赢,那就要谨慎行使抗诉权。双赢共赢是审判监督的价值取向,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审判不公,也要维护既判力,防止随意挑战司法权威。天理国法人情是审判监督的综合考量,既要防止有法不依,亵渎法治,也要防止机械执法,甚至使司法结果偏离一般社会认知,而要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有始有终,做好执行监督。执行环节是整个诉讼过程的最后阶段,也是诉讼价值实现阶段。刑事执行监督主要在大墙之内,基本上与世隔绝,更需要加强检察监督。首先要保证刑罚得以实际执行,严防“纸面服刑”“提钱释放”或者违法违规“减假暂”。平时社会上对此类现象反映较大,有些案例耸人听闻。刚刚结束的政法机关教育整顿把此类问题当作顽瘴痼疾整改,成效明显,关键是抓长效,长效抓,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还要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饥饿疾病困扰,获取应得的劳动报酬。民事执行也不可忽视,有判决而得不到执行的“法律白条”问题,实际工作中是存在的。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行政判决的执行问题也不少,突出的是行政机关借助强势地位执行不力,还有就是“程序空转”问题,一遍一遍走程序就是不解决实际问题。检察机关就要根据不同情况,突出重点问题,进行有效监督,确保各类判决得到实际履行。

  (四)起诉把关,做好监察制约。国家监察机关承担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查处职责,其查办的案件构成犯罪者也要交付检察机关提请公诉。由于国家监察机关和党委纪委合署办公,而纪委又是政治机关,所以惯常的“检察监督”在这里一般都称为“检察制约”。按照刑诉法和监察法的规定,制约手段主要是补充调查,对监察机关提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如果认为事实不清的,可以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或者直接进行调查。这一措施的积极意义在于避免质量不高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既防止浪费审判资源,也防止冤枉无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监察机关提请公诉的案件,避免因证据的合法性缺失影响案件的质量和结果。

  强国必须强法治,法治必须要监督,监督必须讲专业,构成一个层层递进的逻辑链条。这个链条的终端落到了检察机关身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责任重大。我党在经历了百年建党史、72年执政史之后制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见》,我们认为其重大意义和深远思虑正在于此。这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所需的重要杠杆,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治国理政中的具体应用,各级党政领导,特别是检察人员应当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确保2035年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