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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发布时间:2021-03-22编辑人:qing


(2021年3月22日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理事长办公会通过)

 

为做好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新闻舆论工作,增强本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

第二条  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做好新闻发言人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信息公开,推动本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第三条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本基金会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主管宣传工作的本基金会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人选的确立。理事长办公会推选,理事会通过。本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应政治可靠、业务精通,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本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本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第五条  负责本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第六条  新闻发言人是本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本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第七条  本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应及时向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通报,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理事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讨论。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第九条  新闻发布遵循的工作原则:

(一)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二)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三)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或当面要求采访的,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本基金会或法学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相关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对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给本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四)实施归口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本基金会的采访申请,协调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本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新闻发布形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二)通过本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内容:

(一)发布本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活动的新闻;

(二)发布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三)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本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

(四)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新闻发布的时间:本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可随时举行。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程序:

(一)明确主题。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拟定新闻发布主题,报新闻发言人和秘书长审定:

(二)组织材料。包括主旨讲话和背景材料。主旨讲话主要介绍要发布的主题内容,背景材料应根据一个时期公益工作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做必要的答复准备。上述材料由相关部门提供,负责把关,报秘书长审定:

(三)确定人员场地。以本基金会名义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授权本基金会其他领导发布。发布现场相对固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