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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宝: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多维思考

发布时间:2024-07-11编辑人:qing


2024年6月1日,由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中国科学院大学科技与法律研究中心三方共同主办的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在北京成功举办。论坛以“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与法律应对”为主题,坚持数字经济发展与规范并重,突出高端、前沿、权威,着重政策阐释和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展望,旨在为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及数字经济发展贡献智慧与力量。

论坛发布了“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十个重大影响力事件。现场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现场生成新闻通稿和会议总结稿,展示了AI技术在文字生成方面的强大能力,邀请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群团组织、政府部门和经济界、科技界、法律界及产业界等15位嘉宾作主旨演讲及主题发言。

经发言嘉宾同意,论坛主办方将陆续刊发嘉宾发言,供大家学习交流。

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多维思考


张新宝

中国人民大学信息法中心主任

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

中国法学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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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彭森会长、甘藏春会长、方新主任,各位领导、学界、产业界和媒体的朋友们,下午好!

我跟大家分享的题目是《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多维思考》,我国去年的立法规划和今年的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都将人工智能的立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思想,而且国务院今年的立法规划明确指出要将人工智能草案提交常委会讨论,所以这一工作任务十分的迫切。

我们注意到了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在5月也就是上个月最后完成了它的立法程序,对我们来说很有帮助、很有借鉴意义的,正如他们的GDPR对于我们《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参考价值是一样的,但是也还是有一些区别,下面我想谈谈与他们不同的地方。我特别注意到了我们很多研究机构正在积极的做这方面的努力,也起草了有关的学者建议稿。比如刚才申卫星教授若隐若现地介绍了几条清华大学的建议稿,其实除了清华大学以外,中国政法大学张凌寒教授的团队,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都分别提出了草案的建议稿,我觉得对我们来说都将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服务于我们国家的相关立法。

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谈一谈对这个法律的认识。首先,这个法律可能是产业促进法,这可能是与欧盟最大的不同的地方。我们要通过促进大模型人工智能的开发利用占领科技和经济发展的高地,要促进各种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开发利用,加速产业的升级换代,而且要提供法律上、政策上的手段,促进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利用。这一点,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主导思想是不突出的,我们今天如此迫切地制定人工智能法,与我们国家制定的大政方针,也就是发展数字经济这样一个大背景是密切相连的。所以我们首先认为它是一个产业促进的法律。

其次,与欧盟一样,它是一个风险防控的法律。刚才申卫星教授对于欧盟的相关法律中人工智能所面临的各种风险进行了解释,有高度的风险、一般的风险以及不可接受的风险等等,我们可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去学习它的风险的分类方法以及它的治理的手段。我们今天看来也有一些不完全等同于它的风险,比如我们可能会比较侧重于公序良俗公共利益方面的风险,我们也会像欧盟一样认真的对待人工智能的发展对于个人人格方面的风险。比如深度伪造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滥用等等,这些风险我觉得是一致的。我们还有一些其他权利和利益侵害的风险,在欧盟的法律中基本上是没有涉及到的,但是我们会大量的涉及到,比如在先的权利,知识产权、个人信息保护等等,我们都会涉及到。此外还有市场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国家安全的风险,国家安全在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利用中也是需要认真对待的一个重要风险。在这些方面,欧洲可能是不太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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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注意到像美国这样的国家他过去也是不太去关注所谓的国家安全的,主要是他由于有技术话语权,觉得他们的技术能够控制一切。不是一个特别科学的结论,自从有了华为事件以后,他们认为技术话语权没有那么强了,现在也频提国家安全问题。在人工智能领域和其他相关领域,他们都在注意这个方面的风险。我们长期所说的国家风险问题、国家安全问题,他们作为一个口号接过去了,甚至被滥用。这是我想谈的第二个方面,我们这个法律应该是风险防控方面的法律。风险方面要进行充分的研究和揭示,既有一些与欧洲相同的共同风险,也有一些是我们这个社会所面临的更特殊的风险。

第三,权利协调的法律。1.我们需要保护人工智能的生成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开发者和拥有者的各种相关权利,保护生成物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的知识产权,在这一点上,我们已经有了为数不多的案例,后面姜院长将会给大家介绍十大事件案件之一的案件,我对这个问题最近写过一篇比较长的文章,发表在《比较法研究》上面去研究这个问题。2.我们需要协调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营运者、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大部分基本的权利义务是可以由合同法调整的,但是我们合同法可能在一个新的场景应用下面会有一些新的问题,需要人工智能法对于这些新的问题加以规定。3.协调与在先权利的关系,我们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利用涉及到大量的在先的权利。以语料为例,比如享有著作权的大量的语料,受《个人信息法》保护的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何被合法合理的利用,以及人工智能本身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专利权相关问题需要在这一个法律里面得到强化。再就是它的产出物的各种权利保护。这是我第三个方面谈到的权利协调的法律。这种权利的协调一定会对于过去的权利利益构造有所调整,重新进行分配。

第四,国际合作方面的法律。我们参加了2023年11月1日《布莱切利宣言》,我们在去年4月18日发布通过了《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访问法国,又与法兰西共和国签订了《关于人工智能和国际治理的联合声明》,这表明了我们在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利用上面坚定的国际合作的态度。在一些技术标准、在互联互通以及贯彻人类共同基本价值方面,我们是能够进行合作的,而且合作必将为全人类在人工智能的开发和利用方面带来福利。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美国在人工智能方面对我们搞“小院高墙”,保护其绝对的领先地位,限制我国人工智能的发展,不论是在芯片方面,还是在人才方面,已经在其他的一些技术方面都对我们加以限制。我们这个法律在坚持国际合作的基础上,也对于对我们不友好,甚至设置各种障碍,阻碍我国人工智能开发利用发展的国家,也应当有一些反制的措施和基本的观点规则,这样才能更好地与国际合作,也能够在国际合作中,不失我国的基本权利,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

第五,专门法和配套法相结合的法律。人工智能的立法前无古人,与我过去所学的那些法律完全不一样,我们学民法、学刑法,都是成熟的法律体系部门法,但是人工智能是一个小切口,但是是大面积的,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也涉及到与诸多法律体系的协调。因此,我们这一法律它将是一个极其特殊的结构。有的老师指出人工智能法可能是一个总则,但是还分很多内容,散见于已有的法律和未来将要制定和修订的法律。比如大家刚才提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提到的关于自动化决策推荐,就是对人工智能的一种监管和应用规范的条文,这个条文将来能不能够在人工智能法里面以某种新的方式再出现我觉得也是必要的。除此以外,我们特别注意到网信办等国家监管部门包括了一系列监管的规则,还有在国家标准方面我们也在制定或者正在制定,征求意见有若干的人工智能方面的国家标准,这些将构成人工智能法外围的体系,使它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们的科学技术、经济发展实践,也就是说,它不仅仅是靠几条大的法律粗线条能够解决的,还需要有更多的配套法规。而且由于这是一个新事物,我们的法律不能规定的太细。有些东西我们看不准,需要通过部门规章、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等等不断地摸索实践,最后使它进一步的完善。

我跟大家汇报的关于我国人工智能立法的多维思考就到这个地方,谢谢各位。


张新宝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上的主题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