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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全文 |《2014-2023:域外法查明制度发展十年观察》(附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20编辑人: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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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局性谋划:中央战略、司法部署到地方创新

二、全流程覆盖:管辖权、法律适用到判决承认与执行

三、全领域崛起:诉讼、非诉到合规领域

四、全路径发展:从当事人到法律查明服务机构

五、全程序设计:域外法查明制度的规则完善

六、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未来发展

附:十大典型案例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当年,全国首个专门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的实务型法人机构——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现更名为“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中心”)成立,此后各地纷纷建立起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使得“域外法查明”成为一种新型的专门化服务,有效地拓宽了域外法查明的渠道,促进了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发展。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间,从中央战略到地方政策,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署到地方法院创新探索;从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管辖权、法律适用到判决承认和执行阶段;从涉外民商事诉讼领域到调解、公证、合规等非诉领域;从当事人查明到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蓬勃发展;从域外法查明责任、查明路径到查明审查程序,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不断健全,域外法查明实务质效持续提升,彰显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的高质量发展。


一、全局性谋划:中央战略、司法部署到地方创新





1.中央战略:推动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加强涉外法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建设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要求相适应的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加快推进我国涉外法治体系和能力建设。随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粤港澳大湾区规划落地,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等自贸区建设启动,我国全力推进全面开放新格局。涉外民商事交往中,正确适用域外法,合理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对于营造国际化、法治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打造良好的国际民商事交往环境至关重要。

中央高度重视包括域外法查明在内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制度建设。2018年《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尊重‘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解决方式、协议选择其熟悉的本国法或第三国法律的权利……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18年《进一步深化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提出“支持外国法律查明中心发展”“加快推进‘一带一路’法治地图建设。充分利用国际商事法庭等‘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公正高效化解纠纷,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国际仲裁中心”“加快法律服务业发展,鼓励支持法律服务机构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内地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这些重要文件的出台和实施,为域外法查明制度发展与涉外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2.司法部署:推动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护航高水平对外开放

域外法查明是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多份司法文件,部署落实域外法查明制度。

这些司法文件包括2015年《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全面推进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精品战略 为构建开放型经济体制和建设海洋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6年《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8年《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关于贯彻实施〈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0年《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2021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3年《关于为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及域外法查明制度的司法文件,力图统一域外法查明的法律适用标准,增强域外法查明的司法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为破解长期制约涉外民商事审判质效的域外法查明难题提供了坚实的支持。

3.地方创新:推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探索制度型开放

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有助于提升我国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保障高质量对外开放,成为当前我国自贸区或地方制度创新中的一个重要篇章,各地纷纷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制度的探索创新。

2019年修订的《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78条指出促进“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提供方式多元化”。2020年《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63条提出促进“法律查明等法律服务多元化”。2021年《青岛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20条提出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校、法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商会共建法律查明机制,建立域外法律数据库、专家库和案例库等,为市场主体提供域外法律查明服务。2022年修订的《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70条提出支持自贸试验区发展专业化、国际化的域外法查明等法律服务。2023年《上海市推进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第36条提出支持本市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等在域外法律查明等领域培养为仲裁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2023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第63条提出支持在合作区依法设立域外法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包括澳门、葡语系国家(地区)在内的域外法查明服务。《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投资者保护条例》第39条提出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牵头推进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机制改革,拓宽域外法查明渠道和方式,支持港澳地区法律专业人士为案件审理提供法律查明协助,强化域外法查明和适用在保护跨境商业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中的应用。

自贸区建设的蓬勃兴起,为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创新和探索机遇,同时,在自贸区建设中获得市场主体广泛认可的域外法查明创新做法,作为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也在全国起到了示范带动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国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制度的发展。


二、全流程覆盖:管辖权、法律适用到判决承认与执行





通常认为,域外法查明制度主要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阶段,通过准确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公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涉外民商事争议。随着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持续推进,域外法查明逐步贯穿了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全流程,从管辖权确定到法律适用再到域外判决承认和执行的司法协助阶段,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各个环节均可能涉及到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问题。

诉讼和仲裁是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两种机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则排除诉讼。因此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与案件能否提交仲裁密切相关,直接影响到案件争议解决机制的确定。对于涉外仲裁协议,我国立法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1]因此,如果涉外仲裁协议当事人约定适用域外法,或者约定了域外的仲裁机构或域外仲裁地,双方之间对该涉外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争议将适用域外法解决,域外法的适用结果直接影响到案件争议解决机制的确定。

涉外民商事案件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域,各个法域之间存在民商事法律冲突,需要借助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准据法可能是域外法,也可能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构建了一套开放包容的域外法适用体系,为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一方面,除了诉讼离婚明确要求适用法院地法,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类投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要求适用内地法之外,其他涉外民商事案件均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冲突规范所采用的连接点,才能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是域内法还是域外法,域外法查明有着充分的适用机会。另一方面,在允许适用域外法的涉外民商事争议领域,充分尊重域外法的适用。以国际商事合同为例,我国立法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涉外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可以选择内地法、我国港澳台地区法律、外国法律、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除非另有规定,我国立法并不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需要与案涉合同之间存在实际联系。当事人拥有广泛的域外法选择权利,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在法律适用阶段有着宽阔的适用空间。

根据程序依法院地法的惯例,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域外判决时一般适用我国法律。但是,为了规范司法协助事项,无论是国际条约还是国内法都对域外判决承认和执行规定了审查事项。为了协调相关审查事项中各法域程序法的冲突,立法也引入了冲突规范以确定程序性事项的准据法,当该准据法为域外法时,也需要进行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例如,我国立法规定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须以条约或互惠为前提,如果根据该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可以认定为存在互惠关系。[2]对互惠原则的认定需要查明和适用该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又如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我国立法还要求对外国法院的间接管辖权进行审查,如果“外国法院依照其法律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或者虽然依照其法律有管辖权但与案件所涉纠纷无适当联系”,[3]应当认定该外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因此我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时,需要查明和适用该外国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以审查外国法院的管辖权。

2014年到2023年十年间,域外法查明制度除了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法律问题外,也扩大到案件争议解决的程序领域,实现了对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全流程覆盖。


三、全领域崛起:诉讼、非诉到合规领域





长期以来,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主要集中在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法律构建了比较灵活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认定标准。只要民事主体的国籍、经常居所地、诉讼标的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涉及外法域,或者案件存在其他可以认定为涉外性的因素时,人民法院都可以认定该案件为涉外民商事案件。[4]宽泛与灵活的涉外性认定标准有助于更多案件被识别为涉外民商事案件,意味着争议解决领域中域外法查明和适用的更多机会。另一方面,司法实务中,人民法院还进一步探索扩大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解决纠纷的案件范围。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中提出:“支持前海法院申请授权试点探索域外法适用机制,在不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或者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协议选择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或者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际商事规则化解纠纷。”《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第57条提出“民商事合同当事人一方为在前海合作区注册的港资、澳资、台资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据此,前海合作区内符合特定条件的合同也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域外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解决纠纷,争议解决领域中产生更多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需求。

近年来,域外法查明制度也逐步扩大适用到仲裁、调解、公证等多元化争议解决机制。以公证为例,在涉外婚姻家事继承领域,当事人广泛借助公证办理相关事宜。根据我国法律,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因此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事务时,如果根据冲突规范的规定指向域外法,公证机关也需要解决域外法的查明与适用问题。

同时,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境投资,需要了解东道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的法律与政策,以全面衡量对外投资和贸易行为在法律上的可行性,越来越多的企业也需要通过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开展合规调查,加强合规监管,从而预防和避免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正逐步提前到争议产生前的合规阶段,为企业对外投资和贸易保驾护航。

值得注意的是,域外法查明领域还开始出现向域外委托人或机构反向提供中国法查明服务的情况。在域外法院审理涉及中国法适用的案件中,域外的委托人或机构可以通过我国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协助查明相关的中国法律。域外法查明服务从向内地法院和内地当事人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到向域外法院和域外当事人提供中国法查明服务,呈现双向法律查明的新形态。


四、全路径发展:从当事人到法律查明服务机构





早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由“当事人提供;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定的缔约对方中央机关提供;由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由该国驻我国的使馆提供;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等多种域外法查明的路径。[5]司法实务中,个别路径例如条约和使领馆路径因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规范,并没有在域外法查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6]中外法律专家路径普遍存在如何认定中外法律专家的资质或范围,如何认定中外法律专家意见的效力和性质的疑问。[7]因此,大部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人民法院经常采用甚至唯一采用的路径是“当事人提供”,引发法院将域外法查明责任转移给当事人的批评。[8]域外法查明路径关系到域外法查明的有效进行,迫切需要发展更多有效的域外法查明路径。

2014年是域外法查明发展中浓墨重彩的一年。是年2月,蓝海中心成立,这是全国首家提供域外法律查明专门服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这一创新举措入选了“广东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案例”;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成立以查明域外法为核心业务的独立法人机构——蓝海中心”作为“深圳以先行示范标准探索法治化营商环境实现路径”其中一项经验。2014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依托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成立[9];2014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0];2014年12月,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1];2016年,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成立[12]。十年间,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异军突起,在域外法查明领域大放异彩。

(1)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组织模式多样化。各地纷纷成立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组织机构模式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民非组织模式。蓝海中心首创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民营非企业模式,由深圳市司法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从而将原本属于“专家咨询意见”的“法律查明服务”细分出来,成为了一项新型的专门化的法律服务。这一模式后续得到其他机构的借鉴。截止2024年5月9日,全国民政系统检索显示,还有另外三家名称中带有“法律查明”字样的民非机构,分别是上海东方域外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济南融商法律查明中心和厦门市金谷域外法查明中心。第二种是高校模式。部分高校利用自身在国际法研究、图书馆检索和对外合作交流的优势,建立了法律查明中心。例如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上海海事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中亚法律查明与研究中心等。也有部分高校因地制宜与当地法院合作共建查明中心。例如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西北大学共建域外法查明基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与新疆大学合作共建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国家法律查明研究中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厦门大学台湾研究院共同组建“台湾地区法律查明研究中心”。

(2)域外法查明平台和数据库逐步得到建设。例如自2017年起,在前海管理局部署和支持下,蓝海中心和法律出版社共同承建全国首个大型中文“一带一路”法律数据库——“一带一路”法治地图数据库,提供一带一路沿线相关国家法律制度、法律风险评估、国际仲裁和调解等信息查明服务。截至2023年底,翻译完成“一带一路”沿线69个国家和地区经贸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判例1000多部、字数达到1000多万字,并通过网上的“宏观法治地图”和“微观法治地图”以及重点国家法治地图出版物三种形式呈现,成为前海国际法务区建设的重大成果[1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线“域外法查明通”平台,具备域外法查明案例检索、域外法律检索和统计分析功能,用户可一键直达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的域外法查明平台,链接5个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和8个法律法规资源库。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经验被写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撰写的《法治蓝皮书﹒中国法院信息化发展报告No.8(2024)》[14]。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或地区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数据库与服务平台,至2021年东盟国家法律数据库已收录40余万条[15]。此外,北京法院国际商事纠纷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浙江法院域外法查明线上委托应用等线上平台的推出,极大地便利了法官和相关当事人,提升了域外法查明的工作质效。

(3)法律查明服务机构运作逐步规范。为加强域外法查明服务的规范运行,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制订了域外法查明规则。例如蓝海中心于2014年制订国内首个域外法查明服务规则文件《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查明规则(试行)》,2024年又修订并颁布了《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法律查明规则》;华东政法大学于2015年制定发布了《外国法查明委托协议示范文本》;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制订了《外国法查明委托受理办法》等。

(4)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与域外机构或专家的合作加强。为更准确地查明域外法律,部分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吸纳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专家作为域外法查明专家,并与域外机构开展合作。例如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柬埔寨司法部、老挝司法部、缅甸法律事务部、东盟法律协会、泰国司法学院、东盟国家律师事务所及高校等法律法学组织签署有合作交流协议,与柬埔寨和老挝司法部、东盟法律协会、泰国司法学院等30余所单位、20余家东盟国家律师事务所签署合作协议。蓝海中心在全球192个司法管辖区建立了查明专家网络,并根据专家国别、业务专长、执业年限等建立了分类标识的专家库,目前专家人数已达到2478位。

(5)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服务日益得到认可。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提供域外法查明服务的案件数量和类型逐步增加,各地法院也开展与域外法查明中心的合作。例如,蓝海中心与北京、广东、上海、浙江、江苏、山东、海南等地40多家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合作;华东政法大学域外法查明中心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海南高院、安徽高院、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等建立了合作;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泉州市人民政府、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等建立了合作等。

(6)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源整合逐步开展。2015年9月20日,中国法学会支持由蓝海中心、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东盟法律研究中心、法律出版社等单位共建的、全国性质的“中国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成立,并落户在深圳前海。在相关单位的支持下,以研究中心为平台的“前海法智论坛”以法律查明为独特视角,组织开展国际法律、国别法律及区域法律的交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7)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品牌效应逐步显现。2019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域外法查明平台,标志着全国法院域外法查明统一平台由此正式建立。域外法查明平台中专业机构查明板块包括西南政法大学东盟国家法律研究基地、设在蓝海中心的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基地、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武汉大学外国法查明中心等五家机构。据统计,2023年5月到2024年5月一年间,该域外法查明平台的浏览量达到14189人次。


五、全程序设计:域外法查明制度的规则完善





域外法查明制度包括查明主体、查明责任、查明路径、审查适用、查明不能的认定和解决等多个环节问题,需要一套系统化的制度。但在2010年之前相当长的时期,我国的域外法查明制度主要适用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但该条款仅仅规定域外法查明的路径。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生效,我国建立以法院为主、当事人为辅的域外法查明责任制度。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通过、2023年修正的《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域外法查明路径。立法和司法解释推动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系统化发展,但仍无法完全解决司法实践存在的查明责任不清、查明途径单一、查明程序不规范、认定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地方法院开始探索出台相关的域外法查明规则。例如深圳前海法院先后出台《域外法查明办法《适用域外法案件裁判指引(试行)》》、《关于审理民商事案件正确认定涉港因素的裁判指引》、《关于深入实施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若干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制定《域外法查明指引手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操作指引(试行)》、《域外法辩论指引(试行)》;厦门海事法院《域外法查明规则》;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陆海新通道沿线国家法律查明机制指引》;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暂行办法》;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等等。一些地方法院在实践探索中,形成了域外法查明的亮点和特色。例如,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全面梳理商事主体行为能力、合同效力、保证责任范围等涉外商事审判中常见的域外法查明问题,汇编《域外法查明典型案例集》,为法官日常审判提供参考;同时,准确把握涉外商事案件的准据法适用问题,加强与知名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合作,确保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充分做到严谨准确。比如在曲某与陈某股权转让纠纷中,该院就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股东资格的认定分别适用中国法律及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作为准据法。[16]前海法院在与专业查明机构合作的基础上,通过法院聘用的域外法专家(通常兼有陪审员、调解员等身份)协助查明,并加强对涉港案件的比较法研究;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则注重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推出“1+2+3+N”人才培养体系和审判精品战略,提高涉外审判的质量。[17]在一起跨国股权纠纷案中,该院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埃塞俄比亚商法典》,生效判决得到埃塞俄比亚行政部门认可与执行。[18]

根据涉外审判实践的最新发展,2023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这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司法解释,直面域外法适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重难点问题,标志着内地域外法查明制度化规范化机制的正式形成。

(1)重申域外法查明的责任主体。域外法应由法院还是当事人查明这一查明责任主体的争论源于对域外法是事实还是法律的不同定位。[19]《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根据域外法适用的依据划分法院和当事人的查明责任,但司法实践中往往还存在着对域外法查明责任主体的混淆认识。《解释二》重申《法律适用法》关于查明责任主体的规定,确定查明责任制度的延续性,要求“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查明该国法律”,“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由人民法院查明该国法律”。[20]同时,《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路径要求当事人协助提供外国法律的,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21]厘清“由当事人提供”查明路径与“当事人应当提供”查明责任之间的关系,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法院将域外法查明责任转由当事人承担的问题。

(2)创新了域外法查明路径。根据《解释二》,内地法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查明外国法律:由当事人提供;通过司法协助渠道由对方的中央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供;通过最高人民法院请求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者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中外法律专家提供;其他适当途径。[22]以上路径中,有的路径是对原有路径的延续,例如由当事人提供或其他适当路径。有的路径是对原有路径的合并,但增强原有路径的可操作性。例如使领馆路径合并了原有的“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和“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并明确需要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有的路径是对原有路径的拓展,例如“通过司法协助渠道”查明路径是在条约的基础上增加了依据互惠请求查明域外法。有的路径是对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的吸收,例如由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提供。有的路径是新增的路径,例如“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或者参与的法律查明合作机制参与方提供”,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构建了双方通过请求书方式相互提供法律查明信息的路径。总体上,司法解释进一步丰富和拓宽域外法查明的路径。

(3)规范审查标准与程序。在《解释二》出台前,对于当事人应当如何提供域外法查明资料,法院应该如何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均缺乏完善细致的程序规范。[23]《解释二》界定了域外法查明的相关程序:第一、明确提供域外法的形式要件。如果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律,当事人应当提交该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并说明获得途径、效力情况、与案件争议的关联性等。外国法律为判例法的,还应当提交判例全文。如果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法律专家提供外国法律的,还应当提交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法律专家的身份及资历证明,并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书面声明。[24]第二、明确域外法的审查程序。查明的外国法律材料应当在法庭上出示,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法院也可以召集庭前会议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确定需要查明的外国法律的范围,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提供外国法律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或者法律专家出庭接受询问或在线接受询问。[25]第三、明确域外法的确认程序。如果当事人对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如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补充查明或者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供材料。经过补充查明或者补充提供材料,当事人仍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如外国法律的内容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26]第四、细化外国法查明不能的认定标准。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其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该外国法律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27]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外国法律审理案件,法院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的,应当载明不能查明的理由。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当事人未予协助提供为由认定外国法律不能查明。[28]

(4)明晰域外法查明其他相关问题。对查明外国法律的费用负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在作出裁判时确定上述合理费用的负担。[29]人民法院查明香港、澳门特区的法律,可以参照适用该司解解释,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0]


六、域外法查明制度的未来发展





 完善、高效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域外法查明制度是法院适用域外法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支撑,是营造我国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构成。随着我国对外开放高速发展与涉外法治体系建设阔步前进,域外法查明领域将继续高歌猛进,充分发挥其助力我国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为:

(1)域外法查明需求将长期化常态化。“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动我国与沿线国家之间的经贸合作与交流,跨境投资与贸易活动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容易引发法律纠纷。同时,为了更好参与全球经济竞争,各国也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制订新的法律规范。适应国际社会法律制度的新发展与变化,避免对外投资和贸易的法律风险,企业对域外法查明需求将持续增长,域外法查明活动将成为企业对外投资与贸易的长期和常态工作。

(2)域外法查明领域将呈现新热点。当前,全球社会、经济、技术加速演变,国际法律发展热点涌现。从环境保护到气候变化,从性别平等到劳工保护,从企业合规到国际反腐败合作,从人工智能到数字权益保障,新的立法领域将激发新的域外法查明需求。另一方面,伴随着人员的跨境流动,涉外婚姻数量增加,跨境家庭资产多样化,传统的涉外婚姻家事继承领域争议逐渐突出,各国婚姻家事继承领域法律冲突激烈,蕴藏着巨大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需求。

(3)域外法查明质效将大幅度提升。经过十年发展,域外法适用理念已被广泛接受和认可,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当事人更为关注域外法适用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司法机构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域外法查明和适用的经验,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运作更为规范化,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助力提高域外法查明的效率和准确性,这些因素将共同推动域外法查明质效的进一步提升。

(4)域外法查明法律服务将凸显专业化运作。法律查明服务机构在域外法查明领域的作用和影响力日益增长,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提升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平。因此,通过健全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建立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提升法律查明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能力,从而着力打造一批专业水平高、品牌效应强、具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法律查明服务机构,为外国企业引进来和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双向法律查明服务。

(5)域外法查明制度完善将致力于权威性和精准度。一方面,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应进一步拓展国家层面的域外法查明路径,包括构建我国法院启动条约路径查明域外法的程序规则,有效激活当前我国签订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关于缔约国相互提供法律信息的制度,探索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法律和案例信息互享机制。通过拓展国家层面的域外法查明协作机制,提升域外法查明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完善域外法查明制度,应该规范司法机关对域外法查明专家意见的审查和认定标准,建立裁判文书对域外法适用的“详尽说理论证”制度,规范和明确域外法查明的费用承担机制,建立域外法查明的案例指导制度与类案同判制度。通过完善域外法适用和适用的配套措施,提高域外法查明的精准度。

在新时期,域外法查明机制已成为国家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法律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域外法律提了基础保障。从2014年到2023年,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不断完善,十年征程,十年辉煌发展。我们有信心期待,伴随着我国中国式现代化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全面推进,下一个十年,域外法查明制度建设与实务发展将更加蓬勃向上,欣欣向荣。



向上滑动阅读脚注

[1]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

[2]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44条

[3] 《民事诉讼法》第301条。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

[6] 参见王徽、沈伟:《论外国法查明制度失灵的症结及改进路径——以实证与法经济学研究为视角》,载《国际商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141页。

[7] 参见杨银、张国庆:《我国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现状与突破路径——基于87件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实证分析》,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22年第10期,第188页。

[8] 参见刘婷:《“一带一路”战略下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的审判实务研究——以“本地法化”现象为视角》,载《天津法学》2018年第3期,第13页。

[9]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39/index.html

[10]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1/index.html

[11]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3/index.html;上海法院国际商事一站式解纷平台:https://yshj.hshfy.sh.cn/sh-swssjf/#/outside

[12]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网站:https://cicc.court.gov.cn/html/1/218/347/327/345/index.html

[13] 前海管理局网站:http://qh.sz.gov.cn/sygnan/qhzx/dtzx/content/post_10855384.html,国家发改委网站:《深圳前海打造全国首个“一带一路”法治地图》,https://www.ndrc.gov.cn/fggz/qykf/xxjc/202108/t20210831_1295821.html,详见“一带一路”法治地图网站:https://qhsk.sz.gov.cn/qhbr/index.

[14] 羊城派:《广州法院搭建域外法查明通平台实现域外法“一站式”高效查明》,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99184049532307890&wfr=spider&for=pc

[15] 《法律查明服务中心数据库与服务平台项目进度会议顺利举办 域外法律查明平台已上线》 https://calc.swupl.edu.cn/pub/dmflyjzx/jlhd/xwgg/308061.htm,详见中英文数据库https://barlc.swupl.edu.cn/

[16] 中国法院网:《北京四中院召开“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体系服务保障‘两区’建设”新闻通报会》;京法网事:《跨境纠纷化解、域外法律查明、涉外仲裁承认……围观这场发布会带你了解涉外商事审判的“北京经验”》。

[17]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澎湃号:《“以高质量涉外法治建设促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暨地方国际商事法庭高质量发展研讨会”观点综述》。

[18] 新浪财经:《苏州国际商事法庭以高质量司法护航高水平开放》。

[19]  参见徐锦堂:《论域外法查明的“意志责任说”———从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出发》,载《法学评论》2010年第1期,第75页。

[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款。

[2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23] 参见杜以星:《自贸区司法服务保障创新供给及不足之填补》,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17期,第78页。

[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四条。

[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七条。

[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款。

[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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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海中心积累了丰富的域外法律查明专家库资源,已入库的全球专家达2478位;储备了丰富的法律库资源和查明案例资源,承建了全国首个“一带一路”大型中文法律数据库;拥有多语种法律翻译资源;有一支专业从事域外法律查明的案件管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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